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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4 关于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加强监管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李玉珠

调研情况:

去银行存款,毫不知情,存单变保单;经不住理财人员的忽悠,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保险;购买了保险,发现期待与事实相距甚远。近一两年来,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时违规销售、误导客户的问题比较突出。2021年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通过对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欺骗投保人一案进行调查、审理,决定对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处12万元罚款。招商银行南京地区代理销售两款保险产品的双录视频中,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无风险”或者“保本”,共涉及4笔代销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向投保人介绍万能型保险最低保底利率5%,而该产品实际最低保证利率为2.5%,涉及1笔代销保险业务。2020年,包括安徽、云南、广西等在内的十余个地方保险监管部门共披露了14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金超过2000万元。在上述罚单中,有7家银行因为保险销售违规被罚,涉及罚金142.06万元,银行在销售保险时存在销售误导:将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进行简单对比,或者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包括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三大销售误导行为。 

问题分析:

混淆产品类型的误导行为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夸大产品收益的误导行为则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隐瞒产品的误导行为则是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具体建议:

建议“银保合并”后必须持续加强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综合监管,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规范犹豫期时间测定,重视犹豫期消费者权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部保费。加强针对性检查和约谈。将消费者保护监管延伸至银行保险经营的全流程。扩大消保惠及对象的覆盖面,尽早发现消保苗头隐患,同时根据早预警、早识别、早处置原则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