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深入推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全省社会组织呈现覆盖广泛、类型多元、充满活力、量质齐升的良好态势,登记总量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公益慈善组织蓬勃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行业协会商会功能彰显。
“十三五”期间,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都呈现稳步增长的发展趋势,全省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97284个,其中,社会团体3812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8407个,基金会757个,分别增长了9% 、31% 和38% 。此外,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99216个,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江苏各级坚持量质并重,质量优先原则,依法试行和开展直接登记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目前全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22495家,520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正在分批与行政机关实施脱钩改革。
问题分析:
尽管这两年我省在推进社会组织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许多积极探索,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的“堵点”依然存在。一是法律法规滞后。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社会组织法》还未出台,现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进程迟缓,登记、执法、内部治理等方面规定和当前改革发展要求脱节。二是认定标准不一。中央文件要求推进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但直接登记标准至今没有出台,导致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工作难度较大。三是“脱钩”之后“脱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相关部门产生“脱钩就是不管”的思想,对新成立组织“一刀切”,不愿意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四是基层力量薄弱。基层民政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较弱,面对采取直接登记和脱钩后数量突飞猛进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捉襟见肘。
具体建议:
为此,建议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领导、创新手段、完善制度,加快推进我省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按照省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努力打造“规范统一、信息互通、部门协同、优质高效”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批新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工作不断向优化服务、提升质量、激发作用转型提升。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引领。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结合江苏自身发展特色,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法,逐步完善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脱钩组织的党组织隶属关系体系,尽快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建议在省级直接登记的主管部门成立综合党委,各行业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保证政治方向,激发组织活力。
二、深化登记制度改革创新。一是完善社会组织法治体系,建议省人大颁布实施《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重点规范直接登记范围、登记审查工作流程,明确登记管理、业务指导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组织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二是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制度机制。同时,重视加强外部公众、社会各界及建立第三方评估组织等对社会组织的进行社会监督机制等,从而构建以法律为依据,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三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双告知”制度,对直接登记组织及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将需要申请审批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将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同级行业管理部门,供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査询认领,探索建立“双告知”制度,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打通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堵点”。
三、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水平。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审批机关,但随着“放管服”深入推进,全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已将社会组织登记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部门,建议在行政审批局和民政局之间建立社会组织登记审批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审批窗口制度建设,规范服务标准,缩短社会组织审批时限,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改造和优化社会组织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网上办事服务,贯彻落实“放管服”任务部署,统筹推进、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推动“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登记管理效能和为民办事服务水平。设立信息共享平台,在业务系统内嵌入信用信息服务接口和法院专线,通过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获取的公共信用评价数据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强化社会组织的准入风险防控,为登记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四、加大培育扶持引导力度。推动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扶持的常态化制度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发展。引导各级各地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明晰功能定位,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效能;探索建立省级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基地和综合服务平台,打造社会组织领域专家队伍和领军人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人才激励等制度措施,推动各级通过公益创投、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一批优秀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发展一批规模大、作用发挥显著、示范性强的品牌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整体质量提升;围绕中心大局,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要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推动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