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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 关于完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推动我省“长江大保护”走在前列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许峥

调研情况: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将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在法律层面为长江大保护立了规矩、定了规则、建了体制。

长江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水道和动力源泉,433 公里长江岸线簇拥起全省近50%国土面积、60%人口,创造了全省80%地区生产总值。近年来我省始终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沿江各市均大力实施“铁腕治污”“优化生态”“加快转型”战略,取得明显成效。

问题分析:

但是对照总书记“两争一前列”的指示,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对照《长江保护法》落实落细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薄弱环节:

一、生态治理协同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十四五”期间我省关于长江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划还未出台,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长江管理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我省与上下游地区、省内沿江八市之间还未形成健全的长江保护联动机制,涉及的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职能又纵横交错,容易形成管理“交叉区”和“空白区”。三是长江保护目前还是政府唱主角,企业和社会认识还不深、参与还不广,容易造成治理的碎片化、末端化和表面化。

二、生态信息共享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长效监管是大势所趋,信息共享是基础。目前省内长江流域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仍缺乏立体、即时的信息公开机制,覆盖全流域、跨部门的长江大保护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机制亟待落实。

三、生态补偿创新还需进一步加强。2011年,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但经过十年实践,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是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新形势下生态补偿亟需围绕适应《长江保护法》要求,开展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具体建议:

对此,建议我省以完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为抓手,推动长江大保护走在前列。

一、实施规划统筹引领。编制我省“十四五”长江大保护专项规划,强化绿色GDP考核机制,统筹长江“水、路、岸、产、港、城”协调发展,产业发展按照区域的比较优势、功能定位及环境容量在长江全流域优化布局,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二、密切地区部门协作。一是加强长江大保护区域协作,建立跨市域政府间的联合管理机制。集中加强跨市污染案件协作审理、同一流域内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促进区域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等形成共识。二是优化流域管理职能分工,加强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合作机制,优化水量水质监测网布局,加强对水资源量质信息的协同整理、分析、预警,提升长江治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将政府单一治理转变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协同治理,实现共治共享。

三、加快智慧长江建设。一是依托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沿岸省市之间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二是建立对现有化工企业撤场后的信息发布和跟踪监测机制,防止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排放产业跨区域转移。三是建立省级长江渔业资源信息平台,加强长江渔业资源监测和放流效果评估,统筹布局、动态调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品种。

四、创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运用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形成多元化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