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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关于规制快递从业行为的建议
日期:2021-01-24 提案者:冯文婕

调研情况:

随着快递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快递手段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不断增多,使得走私、贩运毒品的方式更加隐秘。本文以徐州地区“快递寄递毒品”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此类行为频发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初步的对策与建议。

徐州地区“快递寄递毒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徐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贩卖毒品案件516件912人。其中,2017年受理220件374人,通过快递寄送毒品案件15件26人,件数占比6.82%,人数占比6.95%;2018年受理157件286人,通过快递寄送毒品案件16件30人,件数占比10.19%,人数占比10.49%;2019年受理139件252人,通过快递寄送毒品案件33件59人,件数占比23.74%,人数占比23.41%。犯罪嫌疑人通过顺丰快递、中通快递、EMS、天天快递、韵达快递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大麻”等毒品,毒品多藏匿于茶叶、桶装辣椒酱内、摄像头等隐秘处。

问题分析:

“快递寄递毒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快递寄递毒品”行为的泛滥,一方面是因为利用此种渠道走私、贩运毒品存在人货分离、运输成本低、隐蔽快捷、查处困难、主观犯意证据收集难等特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虚假姓名和未实际居住的地址收取快递。且快递企业的网点遍布全国各地,毒品可以通过此种渠道轻易实现跨省市甚至跨国运输。另一方面是因为快递行业在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安检制度不完善、实名登记制度不完善、对不执行验视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未明确罚则等。具体如下:

(一)安检制度不完善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于2014年10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行实名寄递、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措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5 条规定了快递企业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安检,但并没有规定不履行安检制度的处罚措施。现实中,国内快件的安检比例很低,而仅通过开包验视并不能保证发现藏匿于其中的毒品。若不加大对国内快件的安检力度,则难以发现大量藏匿于快件中的毒品。

(二)实名登记制度不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达到对收件人、寄件人完全实名制的要求,而且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履行核实、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细化。2010 年国家禁毒办、发改委等11 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流及寄递渠道堵截毒品工作的通知》、2013 年国家禁毒办下发《关于扩大物流寄递渠道禁毒实名制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在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广东、福建、四川、云南等地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目前实名登记制度已在部分省市实行,但是还没有在全国普遍落实。不能普遍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给侦查机关在侦查“快递寄递毒品”案件时带来困难。

(三)对不执行验视、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未明确罚则

对于伪装程度不高的涉毒快件,通过开包验视一般是能够发现的。严格执行验视制度,对于想通过快递寄递毒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也能起到震慑作用。然而实践中,寄件人多以物品涉及隐私、或以嫌麻烦为由不想开包,快递从业人员基本不会坚持执行验视制度。即使是开包验视,并发现交寄物品可疑,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责任,快递从业人员往往也不会执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具体建议:

规制“快递寄递毒品”行为的对策建议:

邮政管理部门作为快递行业的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快递行业安全治理的主管职责。具体而言,规制“快递寄递毒品”行为,需要合理提高快递行业的准入门槛,明确物流快递行业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监管部门应通过对本地区的调研,制定区域内统一的寄收件流程和监管流程。此外,要从法律层面上细化对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以及寄递流程的规范性要求,并加大执行和监管力度。物流快递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规范揽件的监督检查和禁毒知识的培训。   

(一) 完善安检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

在立法层面上尽快出台寄递物品全面安检的规定,并细化安检工作的操作规范,制定设备安检与人工验视衔接的流程规定,对可疑快件做到百分之百安检,确保快件安全。在执法层面上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快递企业没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设备,或在安检设备的性能、配备的数量和比例、安检专业人员技能和数量等方面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查处。此外,加强快递企业年检力度,对于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防范制度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二)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首先,在法律法规中应推行收寄实名登记制度,强化收寄两头管理。明确快递企业在收件、送件时应要求寄件人、收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确保记录寄件人、收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为侦查机关倒查快递涉毒案件提供条件。其次,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可利用身份证识别设备等短时间内有效识别证件真伪、自动完成收件人、寄件人的信息采集,这样既可以避免人工识别和手工录入的误差,也不会给快递企业的营运效率带来太大影响。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快递企业可为快递从业人员配备集成身份证件、快件单据自动识别、图文转化等功能的手持终端设备。同时,要加强寄递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模糊隐私信息、关闭截屏功能、自动删除缓存等技术措施。

(三)完善法律责任并增强罚则的可操作性

快递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应认真检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严格执行开包验视等制度。对托运的包裹,应由工作人员现场查验后再密封包装,发现可疑包裹,在寄送人在场的情况下,应进行必要的拆封查验。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全过程、全方位推动落实快递企业安全治理义务。

对于没有按规定执行开包验视制度、安检制度、发现可疑物品及可疑涉毒线索不及时向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报告,以及不按规定查验并登记收寄人真实信息等情形的快递企业,要制定完备的处罚机制,视具体情况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从而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对快递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形成直接有效的约束力,增强相关人员的职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