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我省先后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两个“三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目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也将呼之欲出。
问题分析: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依法明确责任,是打破信息孤岛、提升信用建设成效的有效保障。当前,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信息涉及的边界不够清晰。近年出台的“黑名单”、“红名单”公示等管理办法,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信用信息边界不清、处理不当,导致“失能”和“失信”混淆。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难以打破。资源整合机制的缺失,使共享信息融合不够,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出现了政府对信息化投入越多,部门壁垒越森严,信息共享越困难的怪圈。三是公共信用信息的精准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所需的信息,大量分散在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管理主体,普遍存在数据口径不统一、时效性不强、覆盖面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数据的精准性和安全性。
具体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有序消除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较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在暂时无法打破管理体制的情况下,以我省信用立法为契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
理顺各级、各条线数据归集的共享关系。省级层面应打通政务资源大数据平台、政府服务“一张网”,明确一个信息汇聚共享扎口单位,向有关部门按需提供信息共享服务。有序实现政务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的交换共享。
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目录和标准体系。省级层面应统一发布共享责任清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部门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提供信息,做好数据共享工作。在信用信息共享标准体系下,明确各地、各部门对接方式和工作流程,明确市场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信息主体自主申报信用信息渠道。
二、加大保护力度,守住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底线
首先要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的边界,对身份、地址、通讯等数据项目作脱敏处理。明确个人信息查询的权限、程序,完善查询登记制度,健全审查和纠错机制。
其次是保护法人权益信息。进一步明确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范围和界限,慎重对列入黑名单的法人企业进行惩戒,严防处罚过当,可以在红名单与黑名单之间设置灰名单,建立一个缓冲过渡带,给予失信主体一定的容忍度。
最后是保护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上线前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御和应急响应能力,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数据信息共享应用中的安全风险。
三、培养社会信用建设队伍,促进信用信息的成果转化
保障社会信用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这些专业人才分布在各个部门,涉及到信息归集、资源调配,以及信息的开发、管理和应用等诸多领域,需要发改、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称晋升、表彰激励、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政策安排。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队伍的警示教育。影响信息共享安全性最直接的原因,是掌握信用信息源的专业人士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养不高等个体行为。要明确对因工作失误泄漏个人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斩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收集、转卖的黑色产业链。
营造健康的社会信用人才环境。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的尖端人才团队、第三方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发和应用社会化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这次抗击新冠疫情中,社会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应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参考。应增强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或产品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信用技术人才、共享信用信息成果的良好氛围,共同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