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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5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 完善落实对涉医失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陆健泉

调研情况:

从去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省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响应号召,挺身而出、勇于担当,舍小家、顾大家,不避艰险,“逆行”奔赴危难,充分展现了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责任担当。但由于医疗卫生系统出于疫情管控需要,严格规范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使少数就医人员家属感到不理解不配合,出现辱骂甚至殴打医院关卡管理人员,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甚至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干扰医务工作者的正常医疗工作。

问题分析:

为提升医护人员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医护人员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进本省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对于此类涉医失信行为,希望省政府政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其违法成本,由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由政法部门实施相应力度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联合惩戒的信息通报制度,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从而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具体建议:

建议参照《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沪府令40号2020年11月30日)对失信人员实施惩处,制订《江苏省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1.一般失信惩戒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取消该失信主体的医保使用便利化服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先行支付现金后按规定报销;本省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取消其先看病后付费、使用“互联网+”服务的便民措施;

(二)限制提供特需门诊、特种病房、高等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

(三)限制其他就诊便利化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享受行政管理中的便利化措施和优惠性政策;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2.严重失信惩戒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五)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通过将涉及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成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的务实举措,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同时也为推进本省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