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的起步之年。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质量的司法保驾护航。司法应当具有双重性——谦抑性与能动性,这种双重性对于如何规制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延展出新的需求。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相关统计,20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而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率只有0.2%。
从实施效果来看,对比被处监禁刑的罪犯,由于长期身处监狱,不仅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更会发生“交叉感染”的现象。在其期满释放后,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同时还面临社会歧视等现实问题,服刑者容易造成一定的心理问题。单凭其自身的力量,很难在短时间内回归社会。相比之下,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辅导等修正教育的方式,能够帮助轻刑犯较快的融入社会生活。对于已经在监狱服刑一定刑期的假释而言,社区矫正的这种优势就显得更为明显,他们能够逐渐适应社会,降低重返社会的成本。对于那些判处管制、缓刑的对象来说,还可以继续进行工作和学习,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与其他犯罪人“交叉感染”等问题,而且还存在“促进罪犯改恶、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等诸多优势。
问题分析:
1. 社区矫正机构的编制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法》以及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社区矫正机构的正确设置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组织保障。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现状为司法所原有8项职能,现在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共有9项职责。全国有4万多家司法所,但编制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约2/3的司法所的公务员编制是1个或2个。为解决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力不从心的状况,江苏省各区、县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但是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并没有解决编制问题,尚不能成为直接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实体,许多日常管理工作还需要依靠司法所来承担。且由于执法机构尚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执法权,因此这种尝试仍具有一定局限性.
2.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定位偏差
世界各国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定位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惩罚监管型、保护型和福利型。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选择,应该从国情出发。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部分机构设置存在定位偏差问题。有的照搬保护模式,过分强调教育矫正和心理矫治; 有的强调福利模式,以社工为主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相对忽视了对罪犯的惩罚。实践证明,保护模式和福利模式在我国的尝试都没有取得积极的效果。
3.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欠缺
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来说,还不是一个专业化的岗位,因此,其工作人员还谈不上职业化。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突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难度也会随之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风险性增大。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障机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因此,需强化职业保障制度,并给予工作人员相应待遇,为这个职业留住人才提供基本保证。
具体建议:
1.建议将监禁和社区矫正机构合并为同一上层机构。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今后我国将会有大量的罪犯假释出狱,这就意味着监狱的工作会更多地向社区延伸,而社区刑罚执行也会更多地向监狱延伸,如社区执法人员需要做假释前的报告,在罪犯入狱初期就要帮其做假释的计划和准备。对于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和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服刑人员,需要依法收监。总之,将监禁和社区刑罚执行的上层管理机构合并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我国目前两个机构在上层是分别设置的,不利于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配合。
2.社区矫正机构定位应以惩罚监管为主
在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应以惩罚监管为主,在此基础上,随着国家总体的发展,逐步考虑扩大保护模式和福利模式的采行范围。鉴于社区矫正机构是刑罚执行机构,对社区罪犯的管理,首先需要将刑罚的裁决加以实现,包括对罪犯的惩罚和监控,这是由刑罚执行的特点所决定的。鉴于社区刑罚执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它需要在开放的社区完成对罪犯的监管,还要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正,预防和减少其重新犯罪。因此,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赋予该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刑罚执行的资质。
3.制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准入标准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社区刑罚执行工作,应建立高素质、具有适当学历要求的、稳定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实施社区矫正职业资质认定和岗位准入制度。这样才能逐渐改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整体素质较为低下的局面,树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建立合理的报酬体系、完整的岗位分工和晋级晋升制度。
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有司法所的专职人员、司法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以及部分地区监狱公安干警抽调到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尤其对于后两种人员来说,因为不是专职岗位,没有能够挂钩的绩效及考核,故其对于工作可能会出现相应的消极态度。故必须建立一套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报酬与晋升机制,使参与社区矫正的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劳有所得、绩有所寻”,确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级别和专业职称,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