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既给失信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在信用修复方面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并采取了一些举措,但由于公共信用修复机制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工作尚未明朗,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问题分析:
一是信息修复统一机制尚未建立。监管部门尚未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在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期限、修复方式等方面,尚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难以适应各类主体信用修复诉求不断增长的新要求。
二是信息修复“上下左右”之间渠道还不完全通畅。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共享,以及信息修复等方面还存在堵点,还未完全形成程序化、规范化的操作。
三是信用修复方式不尽完善。信用修复方式仍有不合理之处,修复手段比较单一,目前主要还是履约、承诺等简单方式。
四是认定修复程序有待规范。在调研的过程中,有企业法人反映,自己作为前企业离职法人(离职时已书面要求更换法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为失信人,提出修复后,信息提供单位只是做出屏蔽处理,未进行国家信用系统上的修复。认定修复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细节上的疏忽,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自身信用受到质疑。
五是宣传提示不够到位。很多失信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主对失信行为的后果、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都不清楚。
具体建议:
失信惩戒不是目的,引导诚实守信才是核心。在信用管理的这条闭环跑道上,失信惩戒不是终点,信用修复是信用大道上的一个连接点,不是堵点,只有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才能更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更好地为社会治理提供保障和支撑。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支撑。信用修复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有效避免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主观任意性和随意性。我省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对于失信行为程度分类、修复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出台特定领域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制定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指导目录,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
二是明确各方职责。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反映沟通,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堵点问题。在省级层面上,信息主体、信息提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都是公共信用修复的参与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权限,建立协调机制,为信息主体出示证明、修复信用、依法判定、提出信用修复异议等畅通渠道,提供高效服务。
三是规范修复流程和方式。要统一明晰信用修复领域中一些重点术语、基本原则、修复条件和程序;统一受理流程、办理期限以及文书格式、结果运用等。在修复方式上,针对失信程度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低的公共行为,可采用补偿式修复方式,即通过完成志愿服务、慈善捐助、履行相关义务等信用修复任务来实现信用修复。
四是建立公共信用修复监管机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公共信用修复工作的考核监督。要保障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的知情权,通过规定的查询方式和途径,提出异议和修复,修复结果及时告知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信息提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修复失当的,由信用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有误信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是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一项新制度的推行,需要久久为功的耐力,需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引导人们重视个人诚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同时也要宣传即使有错,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给社会留下一个容错和修复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