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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 关于防范平台经济新业态安全风险的建议
日期:2021-01-25 提案者:夏存喜

调研情况: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实施《关于加快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利好下,全省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创业就业、应对疫情冲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平台经济新业态发展中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安全风险隐患,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我组织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有关同志进行了调研。调研认为,平台经济新业态往往是创新、资本、人才较为集聚活跃的地方,也是现行法规制度未能有效覆盖的新领域,对平台经济新业态如缺乏有效监管,有可能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推动平台经济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既要积极鼓励创新,又要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创新监管模式,更好发挥其在扩内需、促消费、保民生、促就业中的正向作用。

问题分析:

一是平台自身的安全风险。平台面临着网络安全、系统漏洞、信息泄露等技术安全风险。数据过度采集、拒绝分享、算法歧视、泄露滥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侵犯个人信息的黑产业链,对公民安全与公民权利造成损害。部分平台企业过度资本化,以客户补贴等方式快速吸引流量,缺乏可持续的经营模式,资金链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为继,相反赢得“烧钱大战”的平台有可能形成数据垄断和技术壁垒,存在运行不透明和对资金、信息等的操控,出现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二是新业态运营中的安全风险。部分直播带货营销中存在产品质量差、无售后服务、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一些直播带货的农村居民,无法为其农产品小作坊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网络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卫生安全、套证或假证经营等问题。部分社区团购平台采用恶意补贴等方式无序扩张,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摊贩、菜农、中小商户等群体的切身利益。部分新业态的从业者游离在既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存在劳动关系不明晰、劳动者权益难保障、就业政策难享受等问题。

三是监管模式面临新挑战。面对平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有限监管资源无法覆盖海量对象,垂直监管体系无法适应平台业务的跨界属性,监管部门在数据和技术上不占有优势。监管滞后,不仅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平台经济赖以生存的社会信用基础。大部分平台经济新业态集中于民生消费领域,涉及人群广,平台出现的问题如收入降低、消费不足、就业风险、权益受损等容易外溢到社会领域,激化群体间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具体建议:

一要健全监管体系。平台经济新业态要实现从追求发展速度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应构建权责明晰、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平台企业应对平台的规范健康运行负有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和一定的社会责任;合理界定政府监管、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避免平台企业责任的无限扩大。健全监管机制,根据平台经济新业态运营特点,构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联动监管机制,涉及民生的消费服务类新业态必须覆盖供应链渠道、物流配送、产品质量保障等环节。动员社会监管,督促平台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建设,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流程控制标准,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监管联接互动;构建消费者、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

二要创新监管方式。落实触发式监管,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置和追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立案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重视线上监管,搭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的协同监管平台,打通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数据交流机制,强化对平台经营过程的风险预警和及时干预。用好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

三要加强风险防控。根据平台经济从业者多以生活服务型岗位及劳动密集型岗位为主的特点,研究制订平台就业的报酬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有关劳动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监察制度;建议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增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和享受待遇相关内容,确保新业态、新岗位尽快纳入法治化轨道。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对平台投资、运营、业务、盈利模式的风险进行研判和评估,对行业垄断和恶性竞争行为要给予法律制约,严防资本无序扩张冲击市场秩序、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关心新业态冲击下抗压能力低、博弈能力差群体的“饭碗”,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与相关就业政策相衔接,建立相应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快构建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