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提供的邮政服务(主要包括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储蓄、邮票发行和集邮票品制作销售、报刊和图书等出版物发行),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我省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看,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不重视、规划布局不合理、建设滞后或缺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给群众用邮带来了不便,附近居民反映强烈,亟需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自2006年邮政政企分开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邮政事业发展,我省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基本建成以邮政枢纽设施为核心,以邮政网点为基础,以运输网、信息网为依托,以信报箱、村邮站为终端的邮政普遍服务网络。目前,全省共有邮政服务网点2374个,其中城市网点562个、农村网点1812个,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
问题分析:
一是部分地区布局不合理、建设严重滞后。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未随城镇化、交通新格局的发展而相应发展,邮政网点整体水平与社会需求有差距,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布局不合理,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例如南京城区面积约823km2,城市邮政服务网点只有92个,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南京市江北核心区占地33.2平方公里,周边商户、楼盘众多,人口密度迅猛增加,但至今江北核心区范围内无邮政网点。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汇集12所高校和一批知名中小学,占地47平方公里,人口接近40万,只有1个仙林邮政支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南京市河西新城以河西中央商务区、南京新城科技园、江东中央活动区、新加坡·南京生态科技岛等重点功能园区为主体,集聚各类金融及准金融机构340家,占地95平方公里,人口约50万,但只有1个河西邮政支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二是部分设施被征收后未复建、未妥善安置。政府房产拆迁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当地政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征收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给予货币化补偿,但与《江苏省邮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存在标准不同的现象。同时,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区域重新划分、人员调动等因素,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拆迁安置未及时,甚至多年未解决。如南京2007年鼓楼区凤凰西街签订补偿协议,2010年太平南路拆迁签订补偿协议,多次催告,至今没有履约。如苏州园区胜浦已拆迁有9年多,尚未完全解决新地块;在吴中区中心城区、郭巷等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些政府帮助协调租赁的营业点,出租方坐地起价,抬高租赁费用,而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审批和投入资金建设,给邮政普遍服务带来巨大压力。
具体建议:
1、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规划。认真落实《江苏省邮政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邮政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应会同邮政企业编制邮政普服设施专项规划。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的,出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建筑成本价。
2、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拆迁复建安置给予支持。严格执行《邮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当地政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落实相关要求。将新建、改扩建和搬迁的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及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指标。按照《江苏省邮政条例》,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的,应当原地重建。确实无法原地重建的,应当在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面积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设置,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未对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3、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全省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政策文件。建立由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房管、市政、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出台完善全省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政策性文件,统筹推进规划、立项、土地划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与政策支持,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用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