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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建议
日期:2022-01-19 提案者:朱乐天

调研情况:

“七五”普法以来,各地中小学积极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聘请法治副校长,建成一批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开展法治教育考核,组织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受学校升学压力和升学政绩观念的影响,少数学校对法治教育还不够重视,法治教育成效欠佳,师资力量薄弱,懂教育的老师法律知识不足,懂法律的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教学技能不足,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分析:

(1)法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形式。一些中小学校重文化教育轻普法教育,虽然有《中小学法治教育大纲》,但转化为各个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校纲”并有效实施还不够,有的中小学校法治教育流于形式,追求完成普法任务而上课,法治教育质量不高。法治教育的成果成效也缺乏检验方法和考核手段。而在另一个方面,学校对社会名人的校友“认领”积极,而对违法校友从没有“认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缺少检验考核机制,为法治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留下了“土壤”。 

(2)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师资不足。一是法治教育师资质量不够高,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由德育老师(或其他老师)承担,大部分德育老师只是了解(或掌握)法律一般知识和相关法律条文,缺乏司法活动的实践经验,不善于把法律语言变成社会语言、课堂语言,使得法治课不够生动,教育质量不高。二是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均衡,城市中小学具备法治教学能力的师资力量偏少,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偏远地区和苏北农村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更为缺乏。 

(3)缺乏相应的法治教育教材。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少、内容简单,以一般的法律知识为主,教学方法简单,实景教学缺乏,存在灌输法律知识条文的现象,缺少学生容易接受、鲜活生动的案例。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对普法教育产品的研发也很少。 

(4)社会法治教育资源利用不够。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简称“三官一律”)队伍较大,包括已经退休的“三官一律”队伍,是一只庞大的社会法治教育资源,但能参与到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却是极少数。“三官一律”中少数受聘为中小学校法治老师(或法治副校长)的,虽然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大多数缺乏教学技能和课堂经验,也使得法治教育成效打折扣,甚至没有达到法治副校长的成效。 

(5)少数教师法治意识缺乏。教师言行对学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少数中小学校教师法治意识缺乏,在教学活动中有一些非主观意愿的违法行为,给学生带来较大伤害。如,有的中小学校老师以成绩衡量“好学生”、“坏学生”,让“坏学生”站在教室里“示众”;有的小学生喜欢别人的文具偷拿占有,老师就在班级宣布这个学生是“小偷”、罚站。 

具体建议:

针对以上中小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不足,为进一步开展好中小学“八五”普法教育,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加强法治教育两项基础工作。中小学校法治教育不是平安校园建设,不能止步于学校不发生恶性违法事件,而是要立足于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对此,要强化以下两方面基础工作。一是提高全体教师的法律素养。对全体教师进行法治教育轮训,树立法治意识,培训内容既要有法律知识、司法案例,也要有教师在教学管理中非主观意愿的违法事例,让每位教师的日常言行都成为对学生法治教育的一部分,确保每个教师在教学管理中不发生违法行为或有违法律精神的行为。二是确保法治教育的基本课时。除道德课程的法治教育安排之外,各学校每学期班会课应安排不少于2次法治教育课,确保法治教育落到实处。 

(2)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对中小学校承担法治教育的德育老师(或其他老师)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与“三官一律”进行工作交流,获取教学所需的最新知识和案例。二是面向“三官一律”征招法治教育志愿者,特别是已退休具有丰富司法工作经验的“三官一律”,充实法治教育师资队伍。三是对应招的志愿者教师进行专门的教学技能、教学方法培训,成为既有司法工作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法治教学志愿者。 

(3)加强法治教学科研工作。一是加强教材研究。由教育部门(或教研部门)牵头,组织教师、司法(法律)工作者共同研发教学“产品”,满足不同学龄段法治教学需求。二是积极开发教学课件、实景教学、案例教学、庭审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丰富法治教育形式。三是适时成立中小学法治教育研究社团,推动法治教学科研工作的常态化。 

(4)发挥社会专业力量作用。一是教育、司法部门牵头,构建“学校+”的共建机制,推动中小学校与法院、检察院、交警支队、派出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法治教育协作机制,为学校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二是积极推法律服务公益组织服务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成功经验(如淮安市“守护花开”巾帼律师公益联),推动公、检、法部门退休警官、检察官、法官成立中小学法治教育公益组织,吸引全社会更多的法律服务公益组织为中小学法治教育贡献余热。 

(5)加强校内教师违法监督。针对学校少数教师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中对学生的非主观意识违法侵权行为,建立校内监督机制和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举报。以校领导和具备适当法律知识的德育老师为监督员,对教师守法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针对学生的轻微违法侵权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 

(6)建立校友犯罪朔源机制。教育工作是“百年树人”的工程。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成效,不只是体现为在校期间的守法,还体现为离校后的遵纪守法。考虑到毕业校友的成长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建议对中小学校毕业后的校友在一定时段内(如5年内)的违法犯罪案件,由司法部门进行专门统计,朔源毕业学校,内部通报,以此作为中小学校法治教育成效的参考指标。让各学校认领优秀校友的同时,也“被”认领“问题”校友,从而强化法治教育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