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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 关于推进“数助决策”,助力我省社会治理提质增效的建议
日期:2022-01-19 提案者:民革江苏省委

调研情况:

近年来,在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司法大数据以几何倍数增长。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的关联性,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发展、预警社会风险,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数据决策”,是法院延伸司法功能、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现阶段,海量的司法数据绝大部分仍处于“沉睡”状态,存在几方面问题。

问题分析:

一、数据挖掘主动性不强。2019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数助决策”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基于司法大数据分析,向党委、政府呈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评估报告,获得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可。目前除试点法院外,其他法院对司法大数据蕴含的社会治理信息认识不足、挖掘不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仍为传统的发布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或发送司法建议等。

二、数据研判能力有限。开展“数助决策”试点工作的法院大多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进行合作,通过借助研究院的专业分析能力,共同对司法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我国各级法院主要人员和资源多集中在审判业务部门,缺少专门从事大数据研究方面的人才,主动开展数据分析研判能力较弱。

三、数据融通共享受限。“数助决策”是基于司法、人口、经济、社会、产业等多方面数据,综合设计出社会治理指数体系并分析研究,从而起到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发展、预警社会风险的作用。因此,需要融通政府、司法、大数据管理、金融等多个部门的数据,但目前司法数据与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共享并未畅通,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联合开发利用体系尚未形成。

四、数据应用专项化不足。试点法院呈报的评估报告大多以法治政府、经济发展、诚信社会、平安社会、生活和谐、生态文明六大类司法指数为框架,再进行细化指数分析,从而发现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具有同质化的趋势。但不同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热点、风险高发易发关键领域和环节不一,现阶段针对所属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的专项评估报告并不多,司法大数据专项化分析存在不足。

具体建议:

一、将“数助决策”纳入智慧法院建设体系。智慧法院将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中,以信息化技术构建智慧诉服、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体系,与数助决策具有一致性和一体性。2020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评估显示智慧法院已向全面建设迈进,将“数助决策”纳入智慧法院建设体系,有助于提高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二、推进成立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院只能向其购买服务进行合作。建议推进各地区成立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既能避免基层区域大数据的不充足不全面,也能规避国家级、省级研究院科研任务繁重导致的低效,方便各地针对地方特点进行分析研究,提高“数助决策”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三、建立数据融通机制。地方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应采取党委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科技公司助力的模式,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形成“政、产、学、研、用”的有效机制,畅通数据的融通和共享。

四、开展数据专项化分析。以专项化数据分析开展“数据惠企”“数据惠民”等工作,在各地关键行业、支柱产业和风险高发领域开展“数字体检”,规范引导各地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推动对司法大数据的再挖掘,提高司法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的契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