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在《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等多项政策文件中明确了具体要求。生态补偿不是简单的赔偿,是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后,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自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我省海洋生态补偿主要由原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已有具体推行和生动实践。机构改革后,我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职责细分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准入审批许可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体系下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分析:
但是,从当前工作现状和实际成效上来看,存在着顶层制度缺乏、牵头部门不明、具体措施粗放等问题,尤其是我省尚未出台江苏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也与当前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不匹配。
具体建议:
对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出台专项条例
根据国家生态补偿政策要求,借鉴其它省份经验,结合美丽江苏建设、进一步向海发展战略,把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健全组织领导和责任架构,建立生态补偿标准、评估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出台省级海洋生态补偿专项条例,明确全省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任务导向和序时目标,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协同的海洋生态补偿新格局,统筹推进全省更高水平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强化损失补偿管理
当前海洋生态补偿主要分为政府转移支付的生态保护补偿、海洋环评批复明确的用海主体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由于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尚未形成统筹联动。尤其是用海主体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目前多以增殖放流为主,未能最大限度实现其货币价值。以300MW海上风电场项目为例,其生态损失补偿在千万元以上,简单的补偿无法体现这一价值。在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应强化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生态损失补偿管理,通过对一定范围内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评价,编制适宜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区域性生态损失补偿实施方案,由具体用海主体按照环评批复给出的补偿总额落实,并将建设成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以及跟踪监测的重要内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修复功能。
三、拓宽保护补偿渠道
现有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生态补偿与环保投入相比还是偏少。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单独依靠政府财力解决问题始终有限,应加快推进海洋领域内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优化,建立市场机制运作、公众参与的多元化补偿模式。纵向上,依据自然资源调查、资产清查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结合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划定海洋生态补偿重点功能区,将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对象。横向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建设,通过产品交易、成果转移、货币补偿等方式,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收费的运行机制,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