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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关于加强我省江豚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建议
日期:2022-01-19 提案者:农工党江苏省委

调研情况:

目前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数量仅约1012头, 正处于最关键的“保种”阶段,随着《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江豚自然保护区也随之升级,江豚也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为一级,为此我省要通过加强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努力保护其重要栖息地。

问题分析:

一、我省江豚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省已经建立了南京、镇江两个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 为延缓长江江豚自然种群衰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不少问题:

(一)功能区划分不合理。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都建于开放的水体之中,现有的豚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基本都按照陆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划定,采用的是国际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生物保护区的“三区”模式,由中心到两端依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这样的功能区划并不符合长江江豚的分布规律, 不能完全满足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不可能完全禁止保护区内的多种人类经济活动。

(二)保护区建设管理与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矛盾长期存在。我省经济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异常突出。由于水生动物自然栖息地保护的特殊性, 很难按照现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对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实施有效的保护。如由于水体的流动性, 很多涉水工程即使施工区域虽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但工程改变了自然岸带和河道形态, 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和栖息地, 也间接影响到长江江豚的食物链、迁徙通道。

(三)长江航运是导致江豚死亡最大因素。我省长江航运发达,港口密布,繁忙的航运船只穿梭不息,严重影响了江豚听力,使江豚回声定位系统功能紊乱从而迷失方向,极易被航运船只螺旋桨击毙,尤其是幼豚的回声定位系统没有发育完全,一旦与母豚失去联系,幼豚生命危在旦夕。通过对长江航运流量动态观测,发现每天有近60艘左右的千吨级的散货船高速航行在离岸400米内的水域,而这片水域恰恰正是江豚每天觅食生活的主要水域,从而导致每年因航运螺旋桨擦伤致死的江豚不在少数。

具体建议:

二、关于加强江豚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建议

(一)实施江豚自然保护功能区调整,扩大核心区面积。我国在《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对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开展整合优化工作。建议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 (LY/T 1764-2008)、《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现有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进行重新规划调整,按照物种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的原则, 只设核心区和实验区,即将以前的核心区、缓冲区划为核心区,确保核心区占比大幅提高。根据历次长江江豚种群调查结果,长江自然岸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江豚自然栖息地保护的关键所在, 因此要重点保护长江边滩、洲滩环境, 要将江豚保护区连续起来,江段南北两岸分设核心保护区, 中间以一般控制区相连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做好衔接, 最大限度保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尽可能使长江江豚的现存主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以有效促进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管理。

 (二)细化保护区管控措施。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各地农业、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长江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一是在核心保护区必须实行严格保护, 禁止一切干扰自然环境的建设活动。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修复工程,必须在主管部门的许可下进行。二是在保护区边界设立醒目的航标、禁航、限航和禁鸣标志,严格规范船只的航向、航线和航行密度。在长江江豚活动频繁的水域设立警示牌, 提醒过往船只注意避让,并要求航道内低速、有序通行,禁止鸣笛、排放污水。

(三)加快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选择更适宜的保护策略。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相比, 水生生物保护区起步较晚, 研究也较少, 仍然存在较多的知识空缺,开放的水体环境给保护区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仍需要更大的研究力度和更多的保护实践, 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有针对性地保护长江江豚自然种群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 提高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效果。

(四)深入开展江豚自然保护区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江豚自然保护区督查力度,重点针对江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问题,从流域长度、重点江段、江心洲开发,船舶锚地、水上加油站、港口码头、排污口的调减、增设、非法侵占、未经审批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江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否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建设项目如航道等是否纳入规划环评审查,是否避让江豚自然保护区等问题逐一过堂,强化政策保护,压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强化各类要素支持,凝聚社会广泛力量,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