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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1 关于强化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助力普惠金融取得新发展的建议
日期:2022-01-20 提案者:胡长征

调研情况:

中小微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普惠金融取得新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支撑。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上开展了一系列实践和探索。从国家层面看,200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中心,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20年初,人民银行成功上线二代征信查询服务,进一步丰富和扩充了信息维度。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以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从江苏省来看,一是成立地方征信公司。省内已成立联合征信公司、苏州地方征信公司、无锡地方征信公司和常州地方征信公司,除征信报告外,还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分析、信用评分等综合产品。二是成立大数据局。如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南通大数据管理局、苏州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对政府的数据进行了一定的整合。三是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省金融办牵头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按照省、市、区三级架构建设,运用“大数据+地方征信”手段打造普惠金融“一网通”工程。至2021年末,全省注册授权中小微企业数量突破93.71万户,累计发布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超2.2万亿元,累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近1.95万亿元。

问题分析:

虽然我省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企业融资便利度得到提升,信贷投放精准度有效增强。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企业征信体系距离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

(一)中小微企业自身信息不透明,银企信息不对称。多数中小微企业财务数据欠规范、外部数据不全面。同时,对金融机构风险审查审批能够发挥较大作用的水、电、煤、气、税等狭义非征信数据获取难度相对较高、获取代价相对较大,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金融机构获取数据的短板,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二)各级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完整,存在信息孤岛。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不顺畅,有价值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商业数据开放程度低,无法顺畅流动。例如:企业客户数据在与金融机构交互时暂未能实现统一征集和标准化处理;公共部门的数据由对应数据管理部门如公安、法院、教育及其他事业单位分别开放;企业的各类生产数据分散在线上线下的各类场景中,如纳税、进出口、水电气等数据由主管单位在各自的应用场景中分别向需求单位输出。

(三)各级征信公司数据的全面性、时效性亟待提升。一是数据广度不够,地方征信平台优势来源于地方政府的支持,但也局限于地方区域,同时,电力、海关等缺乏明细级数据;二是对接成本较高,金融机构需要逐户对接各地区的地方征信数据,系统开发成本和数据应用成本较大;三是数据时效性不够,地方征信数据依赖于政府各部门的供数,一般会有1-2个月的延迟。

(四)人行征信数据具有一定的狭义性。人行征信数据属于狭义的征信数据,更多以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借贷、还款信息为主,财务报表等信息也以金融机构报送为主,未能与纳税数据进行校验,对于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环境影响评估、工商税务、司法诉讼、水电气缴费等非银数据整合不够,公共信息更新速度相对缓慢。

(五)信息授权合法合规要求与授权困难。金融机构需要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后,才可对企业的信息进行采集和查询,而当前信息授权以人工为主,线上化进程缓慢,并且对证据链要求较高。签订授权书虽然有利于保护数据合法性和数据安全性,但也增加了金融机构获取相关数据的难度。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对于人行征信和地方征信授权书的签订一般无异议,但对于税务数据、海关数据等相对敏感数据会有抵触情况的发生。

具体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信用体系建设均作出过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更高要求。江苏作为经济强省,金融大省,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有义务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上取得新突破,不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建议按照“政府牵头、企业授权、银行查询”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思路,以政府性质为主、商业性质为辅,加快构建地方征信与人行征信互补的征信数据格局,依托政府数据与地方征信的融合应用,强化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打通企业数据的一站式政府服务。一是整合数据源,加快推进数据共享机制。建议在江苏省内试点由政府牵头,征信主管机构(人民银行)支持,税务、工商、自然资源、海关、司法等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协同,尽可能地从政务信用信息拥有者直接获取数据,扩大数据共享种类;试点取得一定应用成效后再逐步推广,形成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和信用报告版式。二是减少中介商,有序落实政府金融数据直连。当前金融机构与政府数据直连难度大、门槛高,一般是通过中介商渠道购买数据源,数据获得成本高,建议加快推动政府金融数据直连,降低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成本,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成本的下降。三是扩大数据范围,推进广义征信数据融合。推进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票据结算登记平台、政府招投标平台等政府平台数据的融合,进一步扩大数据范围和类型。

(二)建立平等融资和授权机制,将广义征信数据授权纳入企业融资义务。企业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原则上企业名下的公开数据有义务提供给金融机构,用于其风险决策。但金融机构即使在取得客户授权之后,获取的往往只有征信相关的数据,这就导致现有很多的信息供应商在取得合法授权后,进行数据的积累和买卖,金融机构需付费才能取得相关数据。建议不断健全平台授权机制,弱化金融机构在企业融资环境中研判风险所需数据的授权要求,将其纳入融资人应尽义务的范畴。

(三)加强数据采集支持,打通场景建设通道。目前,省内征信机构采集数据的方式不尽相同,为有效保障征信数据采集的质量,建议各级财政对省内征信机构数据采集及加工的成本投入进行适当补贴,也可以通过政府主导产业基金的方式由社会资金和政府扶持资金共同投入,后期逐步分摊给数据使用者。同时,建议由政府牵头打通各个数据场景建设的通道,多维度统一采集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数据,减少各渠道重复采集数据的成本投入。

(四)强化科技赋能,提升数据支持能力。建议由省级征信机构牵头,构建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联邦学习模式,重点与省级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横向联邦学习共建模型,将模型成果应用于向金融机构输出标准化服务,进一步扩大广义征信数据采集,实现多渠道数据融通和数据联合建模,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孤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