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而制定的。但在实际落实该指导意见的工作中,有些管理部门却背离了制定该意见的初衷目的。
问题分析:
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在实际执行中,民营企业被要求必须以银行保函或授信形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仅保函额度必须达到总承包合同款的10%,而且要有100%的总承包合同资金质押在银行,并要求在上述流程办理完结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申报流程。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在实际执行中,民营企业和工程项目承包人在已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支付担保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应的,但咨询相关主管部门后回复此担保不被认可,必须由其指定的银行机构出具银行保函才被认可。
且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指出必须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目前民营企业因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遇到的问题造成相关建设手续无法办理。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苏建规字〔2020〕4号文的实际落实要求给民营企业的资金安排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
具体建议:
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建规字〔2020〕4号),维护和监督政策的管理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不给企业加重负担,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发展、聚力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地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