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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4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打通产教融合最后一公里的建议
日期:2022-01-20 提案者:丁志春等16人

调研情况: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可见党中央对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高度重视,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是产教融合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必然。而就我省的实践情况来看,混合所有制办学形式虽然呼声很高, 有些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实施方案,混合所有制的办学形式并未真正落地,“混而不合”“合而不深”“校热企冷”“企热校冷”等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问题分析:

1.学校与企业参与产教融合信息不对等、供需脱节。产教融合政策出台后,无论学校还是企业最初都是积极响应者、倡导者和参与者,却因信息不对等出现供需脱节,相互观望犹豫。对于职业院校来说,社会对职业教育改革期待已久,产教融合是当前职业教育开辟的一条新的发展之路,也是职业院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经途径,职业院校总是希望能够与规模雄厚、知名度高的国有企业合作,却遭遇“校热企冷”的境况。对于企业来说,很多小型企业希望借助职业教育的研发优势来降低自身的科研成本,但是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职业院校却不愿与小企业合作,企业遭遇“企热校冷”的尴尬。

2.学校与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预期获益不均等。职业院校主要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企业生产平台和产业信息等来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学生就业率及学校声望等,从而在现代化教育改革中立于优势地位,但是对于校企合作中学校需要付出一定的资本投入、机器设备等又受限于国有资产管理等举步不前。企业则主要希望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获得职业院校的科研优势,却因为前期的投入成本、学生实践操作的法律风险等而犹疑不定,因此双方积极性不高、参与不深也就在所难免。

3.混合所有制办学在产教融合进程中遭遇政策空白。目前我省虽已出台了《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但总体还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性的意见和文件,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的性质、成本分摊、收益分配、责任承担、退出机制、治理体系等均没有明确而具体法律规定,也没有可具体可供参照的其他法律规范。除此之外,政府、学校、企业、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响应上级要求、应对检查、评估、考核等不得不做的被动应对和跟进,甚至有些合作协议只是“面子”工程和表面文章,校企中犹豫观望者居多,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强。

具体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建议我省尽快制定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借鉴山东等省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的经验,吸引社会中较有影响的企业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职业院校或办学机构,推动我省产教融合事业真正落到实处。

1.尽快出台我省《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

从政策上来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都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2018年我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中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我们建议就混合所有制办学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的性质定位、办学形式、设立要求、办学管理及相关配套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将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中的“碎片化”混合所有制政策进行系统集成,为基层实践提供混改路径、操作指南和政策清单。

2.既要坚持“不拘一格”的办学形式,又要坚持“泾渭分明”的产权及收益分配方式

在办学形式上既可以是学校整体层面的混改,也可以是二级学院层面的试点,既可以是混合举办生产实训基地,也可以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在办资源投入方面,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鼓励支持多种资金、知识产权、生产设备、能工巧匠、校名校誉等多种资源参与合作办学。但是双方混合办学机构的产权必须清晰、收益分配方式必须明确,办学机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性质必须确定,双方参与混合办学的治理体系建构必须规范,在坚守教育公益性的原则上兼顾各种社会力量利益诉求,确保互补共赢,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优势。

3.成立混合所有制办学指导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支持

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成立由教育、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构,同步规划和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畅通学校和企业间的信息渠道,提升学校与企业需求间的匹配性。政府要加大对校企的支持力度,建立校企激励机制,要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进行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还可以设立产教融合专项基金,根据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规模、层次和水平等,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充分激活学校与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内在动力。

4.扩大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社会宣传,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媒体应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实践和成绩多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如建立“技能名师”制度、设立“职教校企技术创新行动计划”、推出“校企合作典范系列”等为混合所有制办学造势发声,将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口碑好、合作办学业绩突出的企业命名为教育企业,享有学校的名分、地位和优质企业的声誉,定期举行行业企业技术发展论坛、产学合作论坛、产学合作成果展、校企合作创新突破经验交流会等,扩大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社会影响力,助推与强化职业教育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正面效应,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