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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关于引导并加强非院前急救转运管理的建议
日期:2022-01-20 提案者:梁军

调研情况:

为合理利用急救资源,满足多元化的群众服务需求,提升急救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很多地方实行了院前急救和非急救转运分类管理,这对急救服务确实起到了补充。但是社会非急救服务在实际运营中还有不少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亟待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管理。 

问题分析:

一是服务范围越界。目前,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分类管理,也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范围,但是违规从事院前急救,与120等院前急救机构争抢病源的问题屡见不鲜。

二是人员配备不足。非急救转运随车人员从事急救转运工作往往缺少专业的医护人员或配备不足,不能做到一车一医一护一驾,群众无法辨别转运公司提供的车辆上的人员是否具备有资质的医护人员。

三是其他各类违规行为。非急救转运公司人员违规使用120肩章、臂章,违规装配警灯警报装置,非急救车辆外观及喷涂标识与院前急救车辆十分相似导致群众无法辨认,群众普遍反映非院前急救收费高,群众投诉渠道不畅等。 

具体意见:

一是明确职责。进一步明确社会机构承担非院前急救转运工作流程、服务范围及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要履行好非急救转运行为的日常监管职能,负责相关人员培训考核,指导转运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急救转运业务行为,指导非急救转运机构规范服务收费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全面监管。各地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范围内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督导检查,严肃查处未按规定配备仪器设备、使用警灯警报、统一外观标识及擅自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护送工作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争抢伤病员、乱收费用、临时加价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纳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建立非急救转运单位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取消转运资格。

三是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联合开展打击“黑救护车”活动,建立长期性、常态化管理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禁止任何“黑救护车”进出本单位擅自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急救转运工作,主动收集“黑救护车”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服务外包人员参与或介绍“黑救护车”转运业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并查实,各医疗机构必须严肃处理。对非急救转运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广泛宣传。宣传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非急救转运的服务范围、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呼叫电话号码等,引导广大群众选择正规非急救转运车辆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