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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6 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建设种业强省的建议
日期:2022-01-20 提案者:许峥等18人

调研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三农”工作时指出,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粮食安全、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江苏是种业大省,建立了以苏中苏北常规稻麦种子产业为核心、盐淮杂交水稻制种、沿江通南地区特经特粮、特色蔬菜林果种子产业为重要支撑的种业产业体系。

问题分析:

但是目前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源保护不强。全省现有种质库(圃)保存容量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复份保存体系,地方品种和近缘野生种等特有种质资源有丧失风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分区域、分物种表型精准鉴定基地和规模化基因发掘平台。目前全省长期保存的6万余份种质资源,经过深度鉴定评价的不足6%。

二是利用水平不高。江苏特色蔬菜园艺作物、太湖流域地方猪等种质资源保护和选育较为薄弱,特有优质性状基因发掘与利用滞后于国外种业发达国家,难以满足品种选育对优异新种质和新基因的需求,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

三是企业规模不大。全省80%的种子企业主要从事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业务,低水平竞争激烈;果菜茶等经济作物种子企业同质化发展严重,行业整体竞争力较弱;具备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全产业链经营的畜禽育繁推化企业数量很少,而且畜禽育种周期长、投入大,育不如引,企业的育种创新积极性不高。

四是创新能力不强。白羽肉鸡、南美白对虾等高品质种源对外依存度仍然较高。种质资源收集改良、育种方法、技术创新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较为滞后,大型高通量的育种平台缺乏,种质创新速度较慢。科研单位和企业缺乏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研发基础设施不足,未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具体建议:

对此,建议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和政策保障,提高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良种繁育能力,创新育种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现代种业体系,建设种业强省。

(一)做好资源保护引进文章。一方面,加强地方种质资源保护。加强省级种质资源保护主体建设,对农业种质资源进行彻底普查、系统调查、收集保护、登记入库,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深度开发利用,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表型与基因型数据库、分子指纹图谱库。统筹布局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加快地方特色农业种质资源提纯复壮,促进地方特色品种资源保护与再开发。另一方面,推进优质资源引进。积极开展与农业种质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种质交换、联合考察、技术交流、建立联合实验室等方式,交换、引进资源,不断丰富、优化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的多样性。鼓励资源保护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多渠道按程序合规引进资源富集地区的土著品种、近缘野生种、稀缺资源以及最新育成的优良品种、新(特)材料。加强引进动植物、微生物材料的检疫检查,优化、简化种质资源引进检测环节、检测程序,定点建设引种隔离检疫、检测评估基地,定期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分类分级风险评估。

(二)做好科技创新共享文章。一方面,提升种业创新科技支撑。遵循“常规育种+生物技术+信息化”的育种“4.0时代”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和利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力争在资源保存保护技术、鉴定评价技术、发掘创新技术和分子育种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依托我省地方特色资源和科研单位众多的优势重点打造一批种业创新平台。另一方面,搭建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和大数据共享平台,根据知识产权属性实行差别化管理、权益化激励。对公共资源依法向全社会开放,对创新资源依规赋权交易,按规定或约定实现有效共享,创新资源保护、管理和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安全保护和有序、有偿共享。

(三)做好主体提质增能文章。一方面,提升种业企业竞争力。推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有条件的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校深度合作,组建一批现代商业化育种重大创新中心(企业),实施企业自主选育品种研发推广后补助制度,力争育成一批优质特色自主创新品种。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种业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促进种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大而强的领军企业、专而精的特色企业。遴选一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扶植,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创新利用的主体。鼓励种业企业走出去,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实现国内国际种业市场双循环另一方面,提升种业人才竞争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力度,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开展技术培训,培养责任心强、业务娴熟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专业化队伍,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健全从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绩效评价制度,对从事种质资源保护的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全面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