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2年提案
0233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良性发展的建议
日期:2022-01-20 提案者:致公党江苏省委

调研情况:

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上的报告指出,江苏仍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科技创新策源地的功能逐步突显,通过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有效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重要举措。新型研发机构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了支撑和助推作用,但尚存在缺乏合理引导、政策支持不足、辐射带动能力不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政策支持尚不完备,创新发展缺乏合理引导。随着我省新型研发机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扩张,机构运行中缺乏长期规划,主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自发成长,实际困境逐渐凸显。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如何因地制宜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缺乏明确的思路和规划性较强的总体设计,亟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长效运行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普遍缺乏稳定持续的建设经费,政府一般会在启动期提供一定程度的建设经费,但由于数额不大,用途受限,难以支撑产业所需的规模和能力难以发展起来。

二是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新型研发机构存在弊端。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性质较多,同其公益性属性不相符,且新型研发机构有研发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风险大等特点。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建立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短期内机构很难实现收支平衡,达到盈利的目的。

三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造血”功能有待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生命力主要来自完整的科技创新链条、灵活的项目组织形式、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和企业化的评价激励机制。但是,很多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过程中,这些核心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没有根据当地产业的实际需求精准布局科研力量,导致科学研究与产业应用缺少必要的契合点和共赢点,机构的运行游离于产业发展之外。

具体建议:

一是制定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规范技术标准。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估,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尚未形成标准化评估机制,缺少系统的规范化的评估指标体系,目前我省尚未有统一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因此需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体系研究。本着以评促建、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实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制定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规范技术标准。从新型研发机构评估准则、评估要素、咨询专家、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运用、争议处置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绩效进行科学评估。

二是加强政府和高校等合作共建协议事中、事后评估。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依托单位签订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合作协议”没有统一的范本,部分“共建合作协议”缺少协议期内可以量化考核的目标、协议终止后处置办法,各方之间责权利不清晰。对共建协议实施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制度,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建议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制定《政府、高校等合作共建协议(范本)和指引》,对协议范本中的共建目标、指标进行量化要求。一般共建协议有效期3-5年,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跟踪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共建协议中新型研发机构共建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评估。没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长远布局的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建议政府部门考虑实施基于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绩效评价的财政支持方式,逐步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绩效评价实现差异化支持。对于定位于公益类的新型研发机构要根据其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其相对稳定的政策支持。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和惩罚力度。根据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结果,对已被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整改跟踪监督,对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共建合作协议目标未完成和评估不合格、建议整改的新型研发机构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考核和宣传,增加专项经费,把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评估作为日常工作来抓,作为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强第三方评估结果的宣传。

四是以评促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打造一批以市场为导向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带动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试转化基地,培育发展一批技术转移机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长效运行机制,将第三方评估、绩效评价纳入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绩效评价体系,培养熟练掌握评估、评价方法的专家人才队伍,保证评估、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通过开展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和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进一步推动科研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