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随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剧,居家医疗服务需求日益迫切。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近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近1.7亿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超过4000万,居家医疗服务存在巨大需求。2020年12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重点由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对有居家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等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目前我省也在积极推广家庭病床服务,让更多百姓享受到居家医疗服务的便利。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务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家中设立病床,由指定医务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以及康复,并在特定病例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建床费和巡诊费,收费方式分为按项目收费和按服务包收费,由患者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形式的收费需求。在按项目收费方式中,床位费只在入院第一天收取家庭病床建床费、每次家庭病床巡诊费和级别护理费用,输液一天收取正常输液费,现无其他专设家庭病床的诊查收费项目。
问题分析:
家庭病床服务内容主要分三大块,包括医生查床服务:一般每周查床1次,可根据病情调整查床次数;护理服务:护士按家庭病床医嘱进行护理服务和指导;告知服务:及时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家庭病床诊治的局限性、有关医疗风险、疾病诊断与治疗措施、相关费用情况及撤床手续。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时,交代病情,及时转诊。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节约了患者的就诊成本,缓解了看病难问题,我省现试点机构开设的床位数,与辖区居民旺盛的需求不相匹配。目前家庭病床一般每2-3个月为一次建床周期,江苏省物价规定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可收取建床费、巡诊费,纳入医保甲类支付,但与其他省市相比收费标准明显偏低。未开展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的医疗机构每次收取建床费、巡诊费均为患者自付。输液费、级别护理等费用与普通住院享受同样医保统筹支付待遇,医生上门服务及疾病诊断必需检测服务不加收额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患者的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设置家庭病床期间,除急诊抢救除外,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同样一个病人在家庭病床和在普通住院两种方式下,家庭病床医生的工作量与工作时间往往是普通住院医生的数倍,但是收取费用方面没有优势,医生的服务价值很难体现。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兼职为主,缺少岗位配置和经费保障,且医疗责任保险尚未延伸至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导致医务人员开诊诊疗有思想顾虑。
具体建议:
1.进一步拓展试点家庭病床服务的社会需求覆盖面,对病情适合在家庭疗养,给予支持治疗和护理以减轻痛苦的患者;经住院治疗、急诊留观或手术后恢复期,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对在门诊看病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患者可出诊,但不建床。探索整合卫健部门的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医保部门的长期照护保险,将老年医疗、护理、康复、营养健康管理等服务延伸至家庭。
2.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统一规范家庭病床建床流程、标准、服务项目、应急预案等,进一步规范例如换管、抽血、肌肉注射、拆线、换药、出院后病情监测等服务流程,并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责任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减少上门服务风险。
3.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病床的价格机制,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发展“互联网+医疗护理”服务,体现劳务技术价值,激励医护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在医保、长护险之外提供社会化的家庭病床类服务,明码标价收费,服务项目更多,既可满足患者长期医疗服务的需求,又可让患者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康复、疗养,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