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来,我省学习世行方法、对接国家标准,加快构建江苏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14个评价指标涉及市场准入(开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获得电力、不动产登记)、创新支持(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政务服务、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市场退出(办理破产)五个环节,未涉及竞争政策实施与评价,与优化内外竞争环境、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构筑江苏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要求尚有差距。
问题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议我省在参评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内,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指标:
具体建议:
一、新增“公平竞争审查”评价指标
全面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十四五”规划纲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系列部署要求,在2021版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基础上,新增“公平竞争审查”一级指标,形成包括15个一级指标的2022版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建议设立5个二级指标:“政策审查率”。重点评价所在地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审查流程”。重点评价是否建立执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立专家库、完善争议协调、优化审查信息报送及情况通报、定期评估清理等机制。“政策公开率”。重点评价涉及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是否公开、以何种平台或载体公开。“第三方评价”。重点评价是否引入第三方评估及第三方评估意见采纳情况;“排除与限制竞争”。重点评价经审查的政策措施是否仍发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案例。
二、调整“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分值
为延续江苏营商环境100分评价体系,建议调整15个一级指标相应分值:保持9个指标分值。不动产登记、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原有分值不变;减少5个指标分值。开办企业(便利度可被流程、耗时、费用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满意度可由15分满意度评价替代)、获得电力(满意度可由15分满意度评价替代)、办理破产(协调联动由3分调至2分)、市场监管(企业诚信完全系企业自主行为,考核年报率极不科学,应取消)分别调减1分;赋予公平竞争审查5分。“竞争政策审查率”1分,以提交审查报告为标准,审查率100%得1分,95%以上(含)得0.5分,低于95%不得分。“政策审查流程”1分,未建立执行相应流程及机制不健全的不得分。“竞争政策公开率”1分,公开率100%得0.5分,3个以上平台或载体公开得0.5分。“第三方评价”1分,未引入并采纳意见的不得分。“排除与限制竞争”1分,发现1起不得分。
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评价机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同时,鉴于公平竞争审查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建议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设在同级市场监管局(县区不设),会议主席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此外,为排除干扰、提高效率并体现公信力,建议“公平竞争审查”指标评价上提一级,即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县(区)政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