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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2 关于提请省高院统一建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并对江苏管理人作出适当保护的建议
日期:2022-01-21 提案者:罗岸伟

调研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破产案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位置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以及破产业务水平较滞后的河南、甘肃均先后建立了市级、省级管理人名册,而破产业务水平处于中段位置的江苏省却只以各地级市为单位各自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名册中的管理人原则上只能办理本市的破产案件,这存在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导致管理人进入更广阔破产市场历练的机会较少,竞争压力也较小。且,苏南地区破产业务开展时间早、案件数量多、复杂疑难程度高,苏南地区管理人业务水平明显高于苏北地区,以市为单位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也导致苏南、苏北地区管理人之间缺少交流,很难让苏南地区高水平管理人带动苏北地区管理人共同进步。

问题分析:

因此,以省为单位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鼓励管理人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既可以在全省管理人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以竞争促进进步,也可以通过交流提升全省管理人的业务水平。但在鼓励竞争和交流的同时,还应对江苏管理人进行适当保护,尤其是对苏北地区管理人进行适当保护。

在对江苏管理人进行适当保护方面,江苏省可以借鉴浙江省的经验,浙江省在面向全国招募管理人时,通过要求外省管理人报名浙江省破产案件时,必须与浙江省管理人联合申报,这使浙江省管理人可以在破产工作中,学习外省管理人的经验,提升浙江省管理人的业务水平。江苏省也可采用“省外联合,省内帮扶”的模式来建设管理人队伍,对外,汲取省外优秀的办案经验;对内,帮扶相对滞后的苏北地区管理人,提升竞争力,共同推进江苏省管理人业务水平,将江苏省管理人推上第一梯队的位置。

具体建议:

一、由江苏省高院建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对编入名册的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人数量根据破产案件审判需要动态调整,在分级考核时确定。由于苏北破产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在建立省级管理人名册时,可适当对苏北地区进行倾斜。

二、适当保护江苏省的管理人,江苏省高院规定:本省法院在面向全国招募管理人时,外省管理人需与江苏省三级以上管理人联合申报。

三、适当保护苏北地区的管理人,江苏省高院规定:苏北地区法院在面向全省或全国招募管理人时,外省、苏南、苏中地区管理人需与招募管理人法院所在地级市的三级以上管理人联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