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主持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议题之一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未来,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中央明确“我们要补足三次分配的短板”,即“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倡导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先富起来的社会大众更有积极性投入慈善公益事业中。江苏作为全国经济龙头地区和公益慈善大省,要在全国争当表率、争当示范中走在前列。新时代格局下,在面向社会组织的公益服务上,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服务细节上加快转型升级。
问题分析:
根据笔者在长达12年的慈善工作实践中发现,公益政务服务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面向社会组织的财税体系不够完善。社会组织面对非营利性质的社会服务采购时,没有明确的税务适用政策。双减之后,社会组织参与社区课后教育服务是非营利属性。当进行以政府采购服务为主要形式时,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款项不是捐款而是采购款,民政部门认为不能开捐赠收据,无法享受公益组织免税政策。税务部门认为开发票就要交税,虽然开了暂用小微企业代开发票的通道,但没有政策支持毕竟不稳定,而且每月不超过15万开票额,全年不能超过180万,否则就要交税。虽然有“绿色通道”,但客观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服务供应能力。二是服务发包的部门一般都有严格的年度预算体系,助学类的服务一般按学年(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底)约定服务标的。发包方支付了一年的费用(因为要满足当年预算当年用的管理要求),但社会组织当年只开支了一半的成本,剩下的一半该如何定义,是否缴纳所得税?非营利属性的社会组织一旦被这部分未开支的“预付款”收取所得税,则会导致亏本,社会服务质量就会下降,甚至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这种情况仍没有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非常不利于调动社会积极性参与第三次分配。
2、面向社会组织的政务电子化办公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目前相关政务服务系统没有电子开票、电子收据等功能,当社会组织收到外地企业捐款时,只能到南京财政局柜台申请代开一张捐赠收据。柜台工作人员对捐赠协议的措辞审核相当严格,且不提供符合标准的指导模版供大众参考,结果导致社会组织的办事人员多次往返办事厅,同时要与外地的捐方邮寄多次修改后的捐赠协议,严重挫伤了社会组织和捐方继续努力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
3、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公开透明的志愿服务认证和激励体系。目前文明办、共青团、妇联、工会、街道和大学等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在进行公益活动的志愿服务奖励,但缺少统一的、权威的申请和认证通道,激励作用不足,不利于激发社会大众参与慈善公益事业。
具体建议:
综上,为了提高政府面向慈善公益的服务效率,促进财富第三次分配,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积累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在江苏各市区(县)分别设立社会服务联合办公大厅,把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民政、财政和税务等)、群团组织、省内著名公益组织(如扶贫基金会、青基会、儿慈会、红会等)和媒体等聚集在一起联署办公。一方面,方便群众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另一方面,为有志于开展社会慈善公益服务的个人、单位和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咨询和服务。再者,面对新的百年征途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现场多部门协调解决,可以又快又好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激情饱满地投身慈善公益事业。
2. 尽快完善政府面向慈善公益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让群众尽可能通过网上完成相关服务的手续。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减少面对面柜台交接,有利于常态化防疫工作。
3. 由省宣传部文明办牵头,建立统一的、覆盖省市县(区)街道的四级志愿服务登记和认证体系,提高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威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社会大众参与慈善公益,基本是从志愿服务开始的,如果我们能建立系统的志愿服务认证和激励体系,将大大加快江苏“慈善人口”的培育速度,扩大爱心群众基数,推动江苏省慈善公益事业的高效发展,在全国争当表率、争当示范中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