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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推进乡村文旅小镇共同富裕的土地改革的建议
日期:2022-01-21 提案者:黄贤金

调研情况:

基于江南历史文化以及风貌开发的江浙旅游特色小镇,既有基于农户不动产权益保有型的,例如,昆山的周庄、锦溪;也有农户不动产产权退出,政府统一征收,对农户不动产产权实行一次性补偿做法的,例如嘉兴乌镇;还有农户古建筑入股型的,例如吴中区的明月湾、陆巷。虽然这些绿色特色小镇,在开发主主体上,都引入了政府资金或企业资金,但由于农民不动产产权价值实现的方式不一样,对于农户福利的影响以及可持续生计影响也存在不同的差异。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进一步发展了诺贝尔经济学将得主阿马蒂亚.森提出的“福利功能+福利能力”二元结构理论,从“福利功能+福利能力+福利公平”的三元结构理论方面,评价江浙地区旅游特色小镇建设中农户不动产产权拥有方式的福利效应。

1、福利功能差异。福利功能主要反映旅游特色小镇建设前后农户经济、住房以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变化情况。结果表明,保有型、退出型及入股型三种处置方式的福利效应提升分别为12%、10%和10%。保有型不动产产权模式更有效地改善了农户福利功能。例如,从旅游特色小镇建设前后农户的经济收入及支出变化来看:保有型的周庄镇,农户收入增长了26%,支出增加了24%;退出型的乌镇,农户收入增长了7%,但支出增加了9%;而入股型的陆巷,收入增长了58%,支出增加了47%。因此,统一征地的集中安置方式,更多地增加了农户的生计成本。

2、福利能力差异。财产产权对农户福利功能具有激励作用,而不同的不动产产权安排也影响着农户福利能力。不动产产权保有型的锦溪、周庄原居民,在不动产产权配置选择性上有着更多的通道,从而通过个人行为能力的施展更有机会取得好的福利选择自由;而对于不动产产权退出型或入股型的农户,无论是征迁补偿还是给予股权,都使得原居民福利能力的提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扭曲。经评价,保有型、退出型、入股型三者的福利能力提升分别为46%、5%和25%。锦溪、周庄的保有型产权模式更好地促进了农户福利能力的自我提升。

3、福利公平差异。保有型产权安排,使得锦溪、周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户可行性福利能力实现通道,但是由于农户个人行为能力、土地区位、房产面积等原生性因素的影响,以及缺乏二次分配机制的调节,也使得这一模式存在难以矫正的福利不公平。乌镇所采取的农户产权退出方式,通过“一碗水端平”的方式,保障了农户不动产产权补偿的总体公平性,但农户选择性的缺乏,也影响了福利公正。陆巷、明月湾所代表的入股模式,使得拥有古建筑产权的农户获得了政府投资所带来的资产增值,但也加剧了与非古建筑产权主体的利益差距和福利不公平性。从基尼系数来看,保有型、退出性产权的福利公平基尼系数均为-0.01,说明农户的福利差距缩小,而古建筑入股型的基尼系数为0.05,说明农户间的福利差距扩大。总体来看,保有型产权的福利公平性决定于农户不动产的原生性特征;退出型的福利公平性较高;古建筑入股型的福利公平性较低。

问题分析:

“治国之道,富民为始。”通过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期,由于旧型城镇化发展方式所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城乡收入差距没有得到相应的缩小,自“十三五”以来,虽然这一状态得到了积极的改善,但较高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与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依然不够相称。尤其是一些地区农村文旅产业发展中,让农民成为资源贡献者、发展旁观者,也影响了其可持续生计保障,尤其是致富发展。因此,如何顺应新《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等新型产权制度的实施,通过乡村振兴中的土地改革创新,实现城乡共同富裕,是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重要课题。这里结合在江浙地区苏州、嘉兴等典型文旅古镇的调研,提出基于农户福利改进的乡村振兴土地改革对策建议。

具体建议:

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所有制形式的实现方式,让农户获得更多福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需要以农户福利可持续增长为目标,有效地创新农户不动产财产权的实现方式,打造包容性、共享型城乡融合发展新空间。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改革让农户成为“局外人”的旅游特色小镇建设模式,盘活农户不动产财产权,使得农户成为旅游特色小镇建设参与的主体。20世纪70年代香港郊野公园建设,给予了居民一定的拓展空间,用于改善住宿、为游客提供服务,从而使得当地居民真正分享了郊野公园建设的“红利”,而且是真正建设起了让农民生产在农村、生活在农村的郊野公园。为此建议:(1)让农民成为旅游特色小镇的“局中人”,规划上尽量让农民生活在、生产在旅游特色小镇;(2)让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与旅游特色小镇的功能相融合,赋予旅游特色小镇持续生机与活力;(3)注重旅游特色小镇公共空间、商业空间与农户不动产空间的互补、互动,造就旅游特色小镇新型“空间生产”体。

二是建立农户不动产财产权的多样化参与机制,建立自主管理、收益共享、属于农户的旅游特色小镇。主要建议是:(1)认同并赋予所有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浙江省赋予了所有农户可货币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2)赋予农户不动产财产权的直接经营以及租赁、入股、转让等权利,尤其是鼓励农户更多地通过直接经营的方式,分享旅游特色小镇发展绩效;(3)避免对农户不动产的选择性参与(包括空间的选择性、建筑类型的选择性等),通过农户参与式规划,赋予各类不动产以相适应的功能,从而旅游特色小镇回归农户、回归农村。

三是完善整体投资与农户权益的旅游特色小镇治理机制,实现投资者利益、农户权益、公共利益的共赢。具体是:(1)转变政府主导型模式,建立圆桌会议、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类型的旅游特色小镇建设机制;(2)转变政府公共投资一定要有所“得”的理念,确立政府农村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的责任机制;(3)形成针对不同农户类型、不同财产类型的可选择、多元回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