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2年提案
0663 关于加快修订《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 区划方案》的建议
日期:2022-01-21 提案者:尹贵尧

调研情况:

2001年4月12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江苏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苏环委〔2001〕7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实施20多年,《方案》当时编制依据的岸线特点及开发利用状况、规划和历年海洋环境调查资料等已与我省沿海实际状况明显不符,如南通、盐城等淤涨型岸线地区,大片沿海滩涂已成陆,《方案》仍要求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无法实现海洋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 

问题分析:

根据全省沿海开发现状和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亟需加快《方案》修订。主要依据如下: 

(一)《方案》内容与我省岸线开发利用实际现状情况不符。我省沿海经过20多年的开发利用,港口、航道发展迅速,海域实际与《方案》出台时的状况变化很大。如根据《方案》,从苏鲁交界的绣针河口至新洋港河口、斗龙港河口至长江口的连兴港,上述岸线向海一侧至-10米等深线海域,主要功能为盐业生产取水和滩涂、浅海水产养殖,要执行二类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但上述海域现已成为港口等功能区域,海洋环境功能区应作相应调整。 

(二)《方案》内容与我省十四五时期沿海开发需求不符。近日由国务院批复、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江苏沿海地区是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地区、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重要出海门户,也是连接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重要主轴通道,在建设我国承南启北、沟通东西大通道布局中的枢纽地位突出。为保障我省“十四五”时期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我省《方案》势必要开展全面修编工作。虽然近年来《方案》以风电或港口等项目为载体进行了点状调整,但未开展过全省范围总体修编工作,亟需根据海域现状和“十四五”沿海经济发展需求开展修编。 

具体建议:

为促进江苏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加快陆海统筹,推进沿海地区加速隆起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亟需系统解决我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的问题。 

(一)建议加快《方案》修编进度。虽然2021年10月起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启动了《方案》的修编技术工作,但由于《方案》修编需要以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规划的成果为基础,建议一体化加快推进新编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的出台,为《方案》的修编和尽快出台提供基础依据。 

(二)《方案》的修编应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沿海产业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等沿海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随着我省沿海开发不断加快推进,沿海地区承担着承接沿江地区产业转移的任务,为保障沿海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我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近远期开发利用需求,修编后的《方案》应增加4类海洋环境功能区指标,切实保障沿海重大项目发展,。 

(三)建议制定《方案》修编阶段的过渡期管理办法。 “十四五”时期我省沿海将建设一大批用海项目,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支持下,仅2021年就给南通港、大丰港、如东H3#海上风电项目、华能如东300MW海上风电工程等5个工程项目进行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但仍有大量用海项目因应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区划,项目推进受阻。根据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全力推进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对江苏沿海战略定位要求等,建议出台在《方案》修编过渡期间环境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对符合《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沿海产业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江苏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进行容缺审批,保障我省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