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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6 建议将民事诉讼案件中说假造假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日期:2022-01-22 提案者:吴炳洋

调研情况:

进入新世纪以后,除了令人深痛恶及的电信诈骗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受骗上当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普普通通的中小企业或合伙制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私自转移企业资金、随意列支大额非正常支出、隐瞒收入和利润等侵占小股东利益、恶意偷欠企业应分配利润、欺骗股民和小股东情况也很普遍,而且有的情况还较为严重。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或合伙制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内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不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职务侵占情况较多。而且,由于中小企业或合伙制企业的相关人员无需向有关部门申报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或者是民不告官不理,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究竟侵占了企业多少收入,政府部门对此的关注并不多,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致有的利益受损者上访不断,或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选择诉讼解决纷争,有不少小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反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故相关当事人不仅觉得打官司难,而且觉得司法不公,觉得法院不能守护公平正义。以致法院的判决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又进一步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

问题分析:

1、在法律上,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但谁来举证的问题也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由于小股东平时在单位的话语权不多,知情权受限,往往提供不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

2、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很多,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一二百个案子甚至三四百个案子,法官案件数量多,部分案件审理难免粗糙,所以老百姓也普遍觉得打官司难。

3、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公然说假造假,向法庭提交不实材料。但法院对于那些在庭审过程中说假话或向法庭提供虚假材料者,一般情况下却无需让其承担说假造假的责任,既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又可能使说假造假者从中得益,进一步鼓励了说假造假行为的发生。

4、作为主要的案件当事人,有的被告不出庭应诉,仅让不知道情况的律师出庭,然后再根据庭审情况篡改公司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以致有的案件要多次开庭,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又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具体建议:

1、股民或小股东利益被侵占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事项应该由大股东举证,并且可以由小股东申请对企业的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实施证据保全,防止大股东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庭审情况进一步造假。

2、法庭审理案件,除了由当事双方在庭审中相互责证外,对于有些案情,法院应该加强庭外的调查工作。如果调查过程中发现造假者有严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比较复杂的案件,法院难以自己查清的,应该移交相关部门侦查,待相关部门查清相关情况后再作出相应的判决。

3、对一些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证而且鉴证费用较高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或由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审计鉴证工作。

4、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行业的专业问题,应该建立相应的专家库,或咨询相关行业专家意见,以作出公正的裁决。

5、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治理恶意偷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对于在庭审过程中说假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对于那些不敬畏法律者,法院经审理后已经确认了相关的事实后,应该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或将大数据共享,将相关责任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让老百姓知道不能和这种人打交道,让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让说假造假者付出惨重代价。

6、法院审理案件,对企业内部显失公平的相关约定应判定为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