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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4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聚焦和加强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
日期:2022-01-22 提案者:汪旭东等3人

调研情况:

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责任。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有效监督,能够直接推动和保障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好最后的防守底线。

但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出现了一些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案件裁判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出现了一定的距离。

问题分析:

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而言,无论是在监督的内容还是方式上,都没有真正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作用,存在没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问题,存在形式重于实质的问题。

首先,省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没有真正聚焦到法院的核心工作,甚至是避开了对法院核心工作的有效监督。这就是没有抓住主要矛盾。省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听取其工作汇报和专项工作检查,而很少涉及司法审判本身。

其次,省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涉及审判方面的工作,更多的主要是对于审判人员的工作制度建设问题、廉洁问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程序问题和案件审判的数量方面,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这就是没有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

由于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没有聚焦司法审判工作本身,使得法院院长对于法律明确赋予其对案件的监督职责也不不自觉的忽视。民事诉诉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院长对于审判的监督权,但也是一种责任。问题是,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基本没有这方面的履职情况报告。事实上,每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启动了很多案件,也纠正了一些案件,但却很少是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监督再审的案件。这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在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案件监督不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院长也忽视甚至淡化了这方面的工作职责。这种状况很难保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上,司法审判结果才是法院一切工作的核心和所有工作成效最集中的表现。丢开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监督,实际上就是偏离了对于法院工作监督的根本方向。客观情况是,由于没有聚焦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监督,目前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性,人民群众也并没有真正获得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更好实际感受。

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结果就应当体现在他的案件审判及其结果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最大、最直接的,也是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结果。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司法审判案件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就指出:“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被几乎每一个法院镌刻在法院办公和审判场所。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努力做到这一点,真正把总书记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中,而不是落实在墙上,更不是落实在工作报告中。

具体建议:

一、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从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应当聚焦案件本身,以个案公义的实现促进司法公正水平的提高。

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舆论聚焦的裁判结果案件,以及对于当事人反响强烈的裁判结果案件,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了解、问询,以此真实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促进和保证公正司法。

三、开展上述工作,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必须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从而把人大常委会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与尊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效区分和有机结合。

四、对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监督,应当包括其履职的全面情况,尤其是法律明确赋予其对于司法审判案件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