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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3 关于成立工商联(总商会)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建议
日期:2022-01-22 提案者:杨玻

调研情况: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新发展阶段,民营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民营企业取得迅猛发展,成绩喜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繁荣稳定作出重大贡献。据省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8万亿元,同比增长5.3%,快于GDP增速1.6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占全省GDP比重达56.8%,较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对全省GDP增长贡献率较上年提高20.5个百分点,为拉动全省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

问题分析:

成立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是民企所盼。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省民营经济受到很大冲击,企业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渠道不畅,对外融资困难,资金压力巨大,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由此频发。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民营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占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50%以上。但目前,民营企业之间应对经济纠纷的渠道基本上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这一单一渠道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多、时间跨度长,有的案件需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也不能解决问题。不但造成司法部门的资源和时间浪费,增加了积案审理压力,而且无法保障案件的审理时效和质量。二是时间是当前民营企业的最大的成本。长年累月的诉讼导致涉诉民营企业之间经济、时间等综合成本大幅上升,有的因此而陷入泥潭,两败俱伤,甚至涉诉方都被拖垮、拖死。三是涉诉的民营企业之间除了诉求公平、公正审理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外,最希望的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问题,但应对反反复复的案件审理,导致双方民营企业都分身乏术,不能专心专心致志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严重困扰了涉诉民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大民企迫切期盼拓宽维权新渠道,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之间涉诉案件办理新机制。为此,成立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成立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的可行性。

(一)工商联(总商会)对于涉诉的民营企业之间都具有信任感和亲切感,是涉诉民营企业都值得信赖的“娘家人”。为此,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探索和成立工商联(总商会)经济纠纷仲裁委员会,及时处理和解决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对于及时化解和消除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矛盾、纠纷,促进涉诉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工商联(总商会)《章程》明确规定,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是工商联的职责。因此,依托各级工商联设立仲裁机构,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之间以仲裁的方式协商、调解和裁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作用强大,优势明显。

(三)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特优势和特点:

一是专家办案。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庭裁决制度,仲裁庭可由三名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案件审理的仲裁员由仲裁庭成立仲裁专家库,审理案件前随机抽选确定。专家库成员全部都由权威性、专业性法律人士和特殊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可以确保协商、调解和裁决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是一裁终局。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且同一纠纷不可以再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有利于节约民营企业涉诉成本。

三是安全保密。仲裁庭开庭不公开审理,裁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不在网上公布,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严格保守秘密,有利于保守民营企业商业机密,维护涉诉民营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四是经济高效。对于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可即立即审,快速得到解决结果,以免诉累,审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复杂案情不宜超过90天。

五是程序灵活。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庭相比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简易,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及开庭方式等,仲裁程序中很多具体环节可以被简化,极具很强的灵活性,节约企业时间,减少企业损失。

具体建议:

涉及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很多民营企业投资人本来就相互熟悉或认识,或是同属于一个工商联(总商会)的会员企业,只是不得以才对簿公堂。因此,成立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在协调其成员之间的经济矛盾纠纷方面一定是大有可为和大有作为。

一是建议将我省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包括借贷担保、抵押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借贷、合伙、财产侵权及其他非合同纠纷等)纳入我省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协商、调解和裁决职能范围,以工商联(总商会)特有的优势,及时化解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矛盾和纠纷,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前建起和筑牢强有力的“防火墙”,让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的协商、调解和裁决职能在维护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立法制社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是建议借鉴和采用人社部门劳动纠纷仲裁的方式,江苏省工商联(总商会)成立“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仲裁院”名称,在全省地级市、县级市进行推广和铺开;在报经批准的仲裁委员会章程中,明确省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组成、机构设置、规则制定方面的职权,以确立其在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投资人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是全省各地工商联(总商会)仲裁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除了要聘请仲裁法规定的司法界、法学界人士外,要选择适当比例的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及经济、技术、管理专家担任仲裁专家库成员,让专业人士参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和裁决工作,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公平、合理、合法。

四是提报全国工商联(总商会)尽快成立仲裁委员会,这样可以解决一方不在江苏省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五是实行低于市场价格的惠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