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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关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建议
日期:2022-01-22 提案者:王加友

调研情况:

2020 年 5 月 23 日,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2021年,通过查阅镇江人社局的官方网站,在镇江总工会开展调研,以及与快递小哥和劳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人员等进行深入访谈,对镇江的新业态进行调查梳理,对新业态中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状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分析:

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和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无法用现行的法律关系解决;现有劳动保障体系不能涵盖新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界定;从业者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从业者就业发展方式方向不确定;从业者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劳动力供需和政策取向不匹配等等。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立法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完善。这个原因是客观的,任何时候立法基本上都是要滞后一些,因为立法毕竟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走流程就需要时间,但新业态、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是快速的,二者之间必然会有时间差。目前,人社部等八部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但是法律位阶还不够高。

2.实施层面的原因。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而言,实施层面上的问题相对更为严重。因为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是有“合法”依据,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缺乏上位法的直接依据,工作中遇到不少难题,只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部门规章等具体内容而有所作为,比如根据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精神,进行专项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司法专项活动等。

3.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任何一种新现象的出现有一个逐步被大家所认知、接受的过程,当初的劳动派遣制度也是如此。整个社会需要时间逐渐认识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存在,了解这些劳动者的生存状态、法律保障的不足,关心关注他们的利益保障。

具体建议:

1.及时修改法律、出台政策。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根据不同层次的立法权限进行不同层次的立法活动:一是由省人社厅结合江苏新业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数、行业分布、劳动保障的现状,出台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根据全省情况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省人大在适当时候出台地方性法规。按照这样的思路,逐级进行和推动地方立法、国家立法活动,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在现有的框架下,行政执法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环节。目前,相关执法工作面临法律依据欠缺的普遍问题。因此,当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主要行政执法内容,不是直接处罚不当用工单位,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行政建议,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

3.进一步完善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不断增加,但是直接的法律依据尚未完善。在国家法律尚未完善之前,检察院和法院在处理诸如劳动报酬纠纷、加班费用、社会保险纠纷等的时候,仅机械套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运用司法机关自身享有的司法解释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专项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