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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3 关于促进网络直播业在江苏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3-01-12 提案者:民进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出台了《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得益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加之新冠疫情的突发,网络直播勇立数字经济大潮的“潮头”,统计数据表明,2021年,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6亿人,我省网络直播业也发展迅猛,但迅速发展的背后,也面临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江苏网络直播业发展水平滞后于一些发达省份。我省未能形成相关产业的头部企业,目前网络直播依托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排名全国前十的互联网企业,没有一家总部注册在江苏,或是由江苏本土企业发展而来。2021年,国内新增MCN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上海,比例分别为23.7%,14.3%,12.8%。此外直播人才队伍薄弱。国内十大人气网络主播,没有一人登记注册在江苏,背后反映的是我省直播产业发展滞后导致的高端人才集聚发展滞后,从业人员在教育、培训、激励、流动等方面享受到的政策福利与服务滞后。

二、对网络直播业价值认识不足带来财富外流。网络直播不仅是“直播带货”,也不仅是帮助解决远程商务和办公等活动。网络直播拥有的数据价值和产业带动价值巨大,其精神消费价值也不容小觑。网络直播是“人、货、产、场”的动态统一,既包括直播营销和输出的有形商品、各种无形产品,也包括网络直播业所依托的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产业,这是整个产业生态链,但社会公众、企业组织对其价值和作用认识不充分。这给我省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财富外流。一方面因直播业头部企业多在省外,江苏大量企业及个人网络用户支付的在线直播、流量数据、主播达人、平台服务等费用金额巨大,企业价值与居民财富外流。另一方面中国税法规定以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数字经济税收中由于网络直播业务主体的注册地、服务地与消费地高度分离,如果江苏只是网络直播的服务地与消费地,而不是服务商、主播的注册地,必然导致相应税源向其他省份的流动。

三、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理念上重整治而轻发展。网络直播业在发展初期的确出现了一些乱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市场参与主体素质、能力、意识良莠不齐的因素所致,也与管理法规滞后、监管能力不足有关,应当以客观、理性、发展的眼光看待,而不应以歧视甚至棒杀的态度来对待。一些省份在这方面走在江苏的前面,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都已发布了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我省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出台促进网络直播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具体建议:

一、尽快制定我省鼓励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前瞻谋划、系统推进,研究制定推动我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与政策措施。具体应包括电商产业的集聚与升级、直播电商平台落户江苏与创新发展、引进和培育优质直播电商服务机构、营造多元化直播电商产业生态、提升江苏数字内容服务供给能力、加大高端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实施网络直播行业市场主体白名单制度、从业行为负面清单以及“首违不罚”清单。政策的制定应本着审慎包容的原则,正确处理“踩刹车”与“加油门”的关系,一时不能发布正式文件的,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办法,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政策解读,宣传行业发展指导性意见。

二、以产业集群为依托促进网络直播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以当地产业集群为依托,分类开发直播产品、内容、渠道、直播数据的统计与利用等,培养术有专攻的产业直播基地与明星主播,培育属于江苏制造、江苏产品的消费群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江苏的文化艺术、出版、旅游、在线教育、娱乐、金融等产业集群与特色专业的网络直播相嫁接,形成丰富多元、相向共生的发展格局。

三、建立江苏网络直播行业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在江苏高职院校中开设网络直播专业的可行性,并围绕主播、场景设计、视频技术、数据应用等方面开发课程与教材,探索新型实战实训教学模式,培养一批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兼备的从业队伍,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措施,使其能够安心、长期工作、生活在江苏。

四、成立江苏网络直播行业协会与智库。通过行业协会、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的协作,共同研究江苏网络直播产业规划,提供政策咨询意见,统计分析江苏企业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资产价值变动表及相应收入与支出“损益表”,定期发布江苏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及引导行业发展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