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噪声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生活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更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目前被市民投诉的噪声主要包括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工业生产噪声、商业宣传噪声、生活娱乐噪声、渣土车清运交通噪声等方面。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可以看出当前噪声扰民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也凸显广大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求。
问题分析:
噪声污染问题多发的原因。
(一)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噪声污染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比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但却往往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框框,仅仅从自身监管、执法的角度履职尽责,而不是站在群众角度考虑推动问题解决。无论是12345举报线索,还是中央环保督查反馈的信访件,都能看出多数噪声扰民问题存在重复信访现象,说明群众对噪声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
(二)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2022年6月5日实施的《噪声法》,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住建、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涉及工业噪声、交通噪声等16条执法事项有明确的职能监管部门,但仍有18条部分监管执法职能尚未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查处,且主要集中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在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噪声方面,包括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规定开展夜间建筑施工的、商业经营噪声(包括高音喇叭宣传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文体餐饮噪声、家庭生活噪声等。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存在“九龙治水”推诿扯皮的隐患。
(三)群众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宁静”的生活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相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噪声污染的感受更直观,群众的反响也更强烈,伴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通过投诉的方式,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自己身边的噪声扰民问题;而且会持续跟进,尤其是对不满意的处理结果,重复反馈、越级信访,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部分中央环保督查反馈的线索就是一些未解决的12345的重复信访线索。
(四)噪声污染源点多面广。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生活日益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日渐提升,但是,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商业服务、生活娱乐等方方面面产生的噪音问题也日益凸显,噪声污染源点多面广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噪声扰民投诉,尤其是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架交通、渣土车运输、广场舞、商家高音喇叭、以及各类生活服务设施等,越是在群众身边息息相关,群众反响就越发强烈。
(五)农村地区噪声问题凸显。按照城市布局和经济结构改变以及发展规划的要求,伴随着交通事业和乡镇工业的发展,工业企业逐渐远离城市主城区,开始转向县区、农村地区发展,工业噪声大有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以为是在农村,就放松了自身对工业生产噪声防控的要求,加之自身声源控制水平、技术、经济投入等原因,产生的噪声污染影响村民的日常生活,农村噪声问题日益凸显。比如建材加工、石材破碎、机械加工等工业项目,生产设备、原材料或者加工件尺寸较大,车间较开阔不易封闭,噪声污染较为严重。
具体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职责,确保《噪声法》落地落实。建议参照《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文体餐饮噪声等部分生活噪声监管职责部门明确为公安机关;建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明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将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部门明确为城市管理局。
(二)转变监管理念,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建议噪声监管职能部门,切实转变“以罚代管”的工作思路,不要拘泥于法条赋予的处罚权限,多站在噪声污染治理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角度思考问题,多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想办法推脱责任,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履职尽责。
(三)加大《噪声法》宣贯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建议噪声监管各职能部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推送等方式,加大对《噪声法》的宣贯力度,同时,有针对性地公布噪声治理的先进模式和噪声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噪声排放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自身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共同营造“宁静、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