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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 关于加快推进能碳管理平台建设, 构建我省碳资产管理体系的提案
日期:2023-01-13 提案者:康慧

调研情况:

在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目标指引下,我国应当构架清洁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逐步替代化石能源,这是当前全社会的共识并正在为此大量付诸实践。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在“能”的方向之外,“碳”的管理同样不可或缺,否则“双碳”工作将始终欠缺智能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基础。

江苏省是能源利用大省,制造业大省,国家的重点经济区域,双碳工作与维持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现实矛盾。但这同时意味着我省碳管理潜力巨大,且我省的科技优势、经济优势、人才优势、模式创新优势,将有利于我省在碳管理体系的创新和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在现阶段,我省的碳管理体系构建工作首先可从引导和鼓励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能碳管理平台着手,通过该平台实现能碳结合、能碳转化,打造从能源信息化到能耗管控,再到碳资产转化、碳资产认证和交易的完整生态,最终惠及政府、企业和社会。

1.政策层面。国务院于2021年9月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额分配管理。将碳汇交易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加强电力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江苏省也于2022年初发布《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实施意见》,提到:“我省将强化指标约束,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述政策指出了能碳管理的核心要素及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

2.实施层面。目前我国应用能碳管理类平台的主体多为企业,且功能相对集中于能源或能耗信息化,大多未能构建能碳一体化的完整生态。而在碳交易平台建设方面,我国目前建设有九大碳交易市场,但其中交易的产品限于碳排放权,交易主体限于八大重点排放行业的2000余家企业。

问题分析:

 1.在碳管理的体系建设上,我省作为经济强省,并未表现出与之相应的水准。以上述碳交易平台为例,我省尚无具有公共影响力的碳交易市场,这使得我省丰富的碳资产无法获得有效的交易和变现途径,从而抑制了市场主体形成和管理碳资产的积极性。

2.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我省虽发布了《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实施意见》,但并未涉及能碳管理平台建设和碳资产认证和交易的体系建设,各级政府或企业缺乏行动依据和指南,影响了双碳工作的实效。

3.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县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双碳工作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多数将能碳管理局限于能耗指标的管控,思路不够开放,举措不够创新。

具体建议:

1.开展顶层制度设计。省级相关部门牵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能碳管理平台的建设要求、各类碳交易的交易制度、各级政府对于能碳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目标、对能碳管理平台建设、运营、使用的相关主体的鼓励和奖补制度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此作为全省各级、各类能碳管理平台建设,碳资产管理体系构建的指南。

2.建立省级碳资产交易所。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市场,引入市场化资源,设立专业化的碳资产交易所,以市场化原则容纳多种碳资产类型和交易方式,建立交易规则、创新交易模式,通过市场化力量推动能碳管理平台和碳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3.允许政府规范下的区域自发碳资产交易。在交易所外,扩大碳资产的交易途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碳资产认证和交易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在划定区域内按规则自主进行碳交易。以能耗指标为例,在县级或开发区级区域内,发改部门分配各企业能耗指标后,区域内各企业可按交易规则自主进行能耗指标认证和交易,交易结果受发改部门认可。

4.鼓励和奖补能碳管理先行者。鼓励各级政府或园区建设能碳管理平台,允许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开发、管理、运营能碳管理平台的先行者企业进行奖励或补贴;奖励在能碳管理和碳交易模式创新上有建树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对能碳管理相关主体予以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