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以来,省内多地法院受理了多起旅游景区内发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旅游景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问题。
问题分析:
一、设置游乐项目未充分考虑景区地形等实地环境,未合理评估不同受众人群的风险防范能力。例如,在多处坡道、不适合多人自行车骑行的景区设置多人自行车骑行项目;在娱乐项目中,未针对未成年人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景区在特殊地形处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游客无法及时预知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三、景区工作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意识,对于游客实施的、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人身损害。
四、景区对于游乐设施缺乏定期管理、维护,对于风险较大的游乐项目安全管控措施松散。例如,在卡丁车等游乐项目中.未提供且不强制使用安全头盔,无定期管养记录,现场无监控摄像等。
具体建议:
一、加强对旅游景区娱乐项目设置的监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娱乐项目。项目设置应与本景区地形、路况等实地情况相适应。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娱乐项目,还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特点,避免安全隐患,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二、加强旅游景区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景区应当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前设置警示标识,告知旅客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方法、建议路线等。
三、加强旅游景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旅客实施的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及时制止,充分履行公共场所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加强对旅游景区游乐设施管养、维护。景区的游乐设施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定期管养、维护,并通过书面记录、安装摄像头等形式做到“可倒查”,明确责任主体。
五、加强旅游景区游乐项目的安全措施。景区的游乐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当严格采取佩戴安全头盔、设置安全带等与其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参加的项目,应当设置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