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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提案
日期:2023-01-13 提案者:刘茂通

调研情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十大评价标准之一,做好“办理破产”指标的提升工作,是助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2022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工作通报数据,全省法院2021年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12864件,同比增长94.17%。其中,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4494件,同比增长71.46%。新收强制清算案件1212件,同比增长98.69%。江苏法院运用破产程序,全年累计化解不良债权2688.7亿元,安置职工3.5万人,盘活土地房产2194.2万平方米。2022年度的具体数据省高级法院虽然尚未公布,但是根据走访调研情况分析结论,上述破产案件的数据继续呈现上升趋势。而破产管理人是我国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破产案件的数量和难度都呈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这对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我省没有编制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很难实现管理人业务的跨区域交流,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办理破产案件的需要。同时还存在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和程序不统一以及管理人的报酬偏低等问题。

问题分析:

1、江苏省高级法院尚未编制省级破产管理人名册,而是由全省13个设区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而从现行的相关规定来看,中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具有地域限制,一般只能在中院辖区的范围内使用,很难实现管理人业务的跨区域交流,不能满足办理破产案件的需要。而我省各设区市中级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没有完全实现及时动态管理,有的入册管理人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从事破产管理工作条件,但是依然在册。

2、选任方式与标准不统一,公开度、透明度和公正度不够。调研中发现,法院对于是通过随机方式还是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对于如何公布管理人遴选信息也没有统一的做法。甚至在同一设区的市不同的区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做法。有的需要先提交工作方案和工作业绩参与遴选,符合要求的才有资格参与摇号,有的不需要遴选就可以直接报名参与摇号。有的通过网络平台公布遴选信息,有的向管理人寄送相关文件,有的则直接通过电话通知。因此,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标准不一。

在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个别法院采用的是竞价投标,最低价中标的做法。相关法院认为这样可以降低破产成本。但这样做既不利于管理人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破产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往往造成恶性低价竞争,甚至会出现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从而严重破坏良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3、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偏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4、个别管理人自律性不强,业务操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有待提升,法院对相关管理人的监管力度和尺度不够统一。

具体建议:

1、加快编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推动各中级法院对市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1)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省级管理人的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程序,并发布公告,全面启动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工作。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破产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不断提升“办理破产”指标,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2)推动各市中级法院对市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进行升级,对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从事破产管理工作条件的管理人进行及时更新。全省管理人整体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有的已经注销,有的已经不再具备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条件,实施动态管理非常必要。

2、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建议。

(1)关于“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或拒绝”。建议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上,可采取债权人推荐制与法院指定制相结合的方法。也就是说,允许(一定比例的)债权人尤其是预重整中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破产管理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推荐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酌情批准。

(2)建议省高级法院尽快出台有关会议纪要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全省法院针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标准和选任流程,杜绝最低价中标现象。让优质的管理人资源能够得到公平地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机会。

3、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合理支付管理人报酬,杜绝最低价中标现象,切实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

4、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考核,推动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规的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担任新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