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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9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收政策的提案
日期:2023-01-13 提案者:许峥

调研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了创新发展时期。我省在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的基础上,也明确提出要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题分析: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有关税收政策不明确。赋码登记后原村委会名下资产要转移登记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都要求资产评估,并缴纳巨额增值税、所得税等,造成基层不愿也难以开展产权变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要按照企业标准纳税,还要承担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刚性支出,在同等收入、纳税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再发展和用于成员分红的资金明显少于普通企业,其市场竞争力从制度上落后与普通企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公。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在给成员分红时,需要参照企业分红标准缴纳20%的个税,并未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动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需求。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不明确。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证书显示,其业务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业务范围较为宽泛、不明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从事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开取物业方面的发票、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开取有关苗木的发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通过成立下属公司或合作社开展经营。

具体建议: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税收政策。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议在《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的基础上,出台简化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手续,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达到归属清晰的要求。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对于已经实行政经分离,并不再需要保障社区公共服务支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企业标准纳税;对于仍然需要保障公共服务支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将各项公共服务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外,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出台综合优惠税率。

(三)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的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农民为中国做出的巨大的贡献,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资源支持。2021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为2.50,虽然差距较往年略有缩小,但实际差距仍然较大。建议按照推动城乡共同富裕的要求,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参照个税标准进行纳税。

(四)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设定。在当前“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的基础上,参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使其能否正常开展市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