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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5 关于推进商会立法进程的提案
日期:2023-01-13 提案者:陆建新

调研情况:

商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联系市委市政府和民营经济人士、民营经济体的桥梁纽带,是开展统一战线和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商会在服务企业、配置资源、发展行业、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相比于商会的实践活动需要,法律层面的供给明显不足,尽管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已连续三届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国家层面立法周期长,实体法尚未落地,商会的性质、地位、功能以及与政府之间的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发展运行缺乏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中共中央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和促进商会发展。目前部分兄弟省份已开展了积极探索,特别是《安徽省商会条例》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填补了全国商会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立法的空白。我省借鉴了安徽等地先进的经验做法,在推动商会立法进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实质性问题。

问题分析:

推进商会立法进程的困难。

一是全面兼顾难度较大。我省商会类型多样,情况复杂,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乡镇街道商会、村商会、社区商会、楼宇商会、市场商会、开发区商会等不同类型商会的管理模式存在差异,工作侧重点不同。商会立法需要涵盖全面,兼顾所有商会特点,考虑不同行业、类别、规模和层级的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条例需要仔细斟酌并征求各方意见,因此推进比较困难。

二是部门合力还未发挥。作为没有直接上位法的创新立法项目,商会立法需要多部门合力共同推动,立法条例涉及民政、发改、税务、财政、人社、市监、金融、统战等多部门工作内容,对于立法过程的难点问题,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企业开展专项调研。目前,商会条例起草单位统筹协调机制还需要完善,相关部门对于立法工作的推动安排还不健全,部门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是社会共识仍需凝聚。商会立法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践行开门立法原则。但目前社会各界对商会认识不一,政府对商会作用认识不足,给予商会的支持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对商会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也缺乏足够的重视;企业对商会认识不足,认为商会工作仅仅只是走过场,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社会对商会的认识不足,民众对商会的职能情况不够了解,导致商会的社会工作较难开展,社会影响力不大。

具体建议:

推进商会立法进程的建议。

一是推进精细立法,发扬务实之风。借鉴安徽等地先进经验,参考《安徽省商会条例》、《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等地方法规,以务实导向制定商会条例,可以先出台总则,填补商会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立法空白。再根据商会具体类型和问题,实现立法精细化,制定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

二是立足实际情况,形成部门合力。制定法规需要立足省情实际,紧扣现实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起草商会法规要做好调度工作,争取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主导、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根据法规内容认领任务、划分权责,对重大问题分头调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在掌握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做好制度设计,才能瞄准关键把“杠杠”划准,把“一刀”砍准。

三是促进各方认同,凝聚社会共识。要持续扩大商会的声音,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商会的认识,确定商会地位,发挥商会经济性、民间性、统战性作用。要增强商会的凝聚力,把会员企业拧成一股绳,整合资源积极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对商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要扩大商会的影响力,支持商会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做好文化建设、铺设宣传矩阵,凝聚商会的共识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