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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在产企业涉有毒有害物质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提案
日期:2023-01-13 提案者:徐海涛

调研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到了基本管控。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是用地安全的最后防线,涉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基础数据的掌握是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关键所在。我省先后完成了1800余个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掌握了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但是,现有土壤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能力尚未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在产企业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和设施的基础信息掌握不全,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清单化的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目标。

问题分析:

(1)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任务清单尚不够明确。现有管理主要侧重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而非所有涉有毒有害物质企业,与《土壤法》中“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主体有一定偏差;由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筛选标准不一,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任务清单不够明确,不论是企业还是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的源头防控重点未能统一;企业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上存在观望和应付的现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尚未能发挥预期成效。

(2)在产企业环境管理信息与数据共享仍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的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以及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企业周边监测均是周期性工作,时间先后上存在延续,工作界面间存在交叉。不论是土壤污染重点单位还是涉有毒有害物质在产企业,准确、全面掌握其生产状态下的情况,对于地块未来用途变更时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都将提供非常重要、可靠的信息,但在各信息的衔接利用方面尚待进一步加强。

(3)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应用于源头防控上还存在不足。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提供了基础信息,但企业用地调查以行业筛选为主,在涉有毒有害物质在产企业名单中尚存遗漏。调查统计了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与有毒有害物质存在交集)总量,但未体现有毒有害物质具体使用场所和分别用量。企业用地调查以“是否有防渗”“是否存在裂缝”等对企业重点区域的防渗漏情况进行了总体评价,缺少具体场所和设施的差异化描述,对于泄漏风险点的数量与分布未能充分掌握,加之企业生产情况动态变化,不能仅凭一次的调查成果用于日常动态管理。

具体建议:

(1)建立涉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工作清单。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地级市试点开展涉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处置企业重点场所及设施的基础信息调查。聚焦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隐患,建立涉有毒有害物质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清单,及时增补涉有毒有害物质在产企业名单,将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目标靶向化、清单化、具体化,弥补企业用地调查以行业筛选为主的缺陷。细化工作清单企业设施场所排查,摸清有毒有害物质具体使用场所及用量,泄漏风险点的数量与分布情况。推动清单内在产企业做好污染隐患整改、定期复查和持续监测,新、改、扩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相关涉有毒有害物质场所设施列入工作清单。强化工作清单内企业的土壤污染执法检查,将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隐患场所和设施及时纳入工作清单,对列入清单中数量较多或土壤污染隐患较大的企业应逐步纳入土壤污染重点单位名单管控。

(2)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污染普查和执法检查应定期对工作清单内的问题进行跟踪,并动态更新清单,调查周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的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应以工作清单作为主要依据,相关监测数据成果应及时更新。加强涉工作清单企业新改扩建和关停阶段的监管,防止设备设施拆除过程的二次污染。涉工作清单的企业地块,在运行、开发过程中需剥离转运土壤的,需将转运土壤的监测结果、去向及运输路线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转运过程按联单制度进行闭环管理。探索建立统一信息平台,优化工作清单与执法检查、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与企业周边监测的信息衔接、管理与综合运用。

(3)科学设置合理分区辅助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根据与涉工作清单企业地块分布距离的远近进行合理分区,将远离企业无人为活动干扰的区域列为“无影响区”,用地前可不需要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清单企业地块周边一定范围列为“潜在影响区”,开发利用前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影响区边界可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将“潜在影响区”和“无影响区”之间地块列为“有限影响区”,可结合第一阶段调查结果或评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工作清单企业退役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应充分考虑工作清单内的场所和设施,说明布点位置、采样深度与用地历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