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2020年国外掀起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发展热潮后,国内参考NFT技术发展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数字藏品市场。数字藏品,是使用区块链加密技术,对应特定作品、艺术品和商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传统藏品和数字藏品相比,前者在保险柜里,后者在网络账号里。
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数量已超过700家。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藏品平台运营模式,多是与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将原本以视频、音频或者图像形式存在的作品上链,铸造成相应的数字藏品,利用平台影响力向用户发行,但不能在平台进行买卖交易,更不能进行价格炒作。按照上述运营过程,数字藏品行业主要包括三类交易主体,即内容创作版权方、服务提供方(交易平台、区块链技术支持等)、用户方(购买者、收藏者)。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数字藏品行业自律发展倡议》等精神,数字藏品平台需具备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等资质。同时,平台应坚持实名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反洗钱、非法集资、价格炒作等不法行为。
问题分析:
2021年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数字藏品行业。但由于发展时间短,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相对较少,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大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局部乱象开始出现,我省也存在类似问题。
一是不少数字藏品平台没有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等相关资质。开发一个规范的数字藏品平台并不容易,数字藏品使用区块链加密技术,所以平台要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资质;数字藏品平台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平台要发行销售产品,需要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数藏涉及版权问题,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等。目前,不少数字藏品没有取得上述资质或资质不全。
二是存在诈骗、版权纠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数字藏品平台发行数字藏品的数量远超标示数量,涉嫌商业欺诈;有的平台直接关闭网页以及APP下载通道,更有甚者直接跑路,导致消费者部分余额无法提现;有的数字藏品没有版权方授权,甚至没有上链,消费者购买的作品就跟一张普通JPG图片没有区别;有的数字藏品存在内容违法、侵害著作权等行为;有的在发行数字藏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承诺回报诱导购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还有的打着“数字藏品”的旗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违规开展资金炒作。目前,仍有一定比例的数字藏品平台开放了二级市场交易,打着寄卖数字藏品的旗号实质玩的是资金炒作。发行方自己花钱拉台藏品价格,吸引散户进场,然后再高价卖出此前囤积藏品,用户高价买入后再卖出藏品时,由于没有人接盘,藏品价格一路下跌,买入藏家被套牢。
具体建议:
为加强我省数字藏品行业治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数字藏品商业模式和有关单位职责,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文化旅游部门牵头,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新闻出版、地方金融、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监测排查。各有关单位将数字藏品业务风险纳入监测排查范围,对全省从事数字藏品业务的市场主体开展监测排查。
三是开展联合治理。对监测排查发现的风险主体,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治理。文化旅游部门检查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合规性;网信部门检查企业区块链信息技术服务备案合规性;通信管理部门检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合规性;新闻出版部门检查企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合规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企业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合法性,必要时按程序关停有关交易平台。如涉及侵害著作权等问题,由新闻出版部门调查处置;如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组织调查处置;如涉嫌洗钱行为,由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组织调查处置;如涉嫌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等)行为,由地方金融监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如涉嫌诈骗、非法经营、内容违法、非法购买身份信息等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
四是强化源头治理。一方面,省有关部门及其行业协会加强宣传警示教育,提醒广大群众注意识别数字藏品行业存在的有关风险,避免掉入陷阱;另一方面,若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我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监管制度,引导数字藏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