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设立企业门槛降低、手续简化,效率明显提升。但是,“进门”容易了,“出门”难就显得尤为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江苏接连“出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例如,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202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企业注销难问题明显缓解。
问题分析:
但是,当前破产企业注销难的问题依然未能有效解决,是彻底解决企业注销难的一块“硬骨头”,主要存在问题有:
一是破产企业情况复杂,不适用一般简易注销程序。一般简易注销适用于底子干净、债务债权关系清晰、与其他利益体明确的企业,而破产企业往往因无经营资金等原因导致管理人难以接管到债务人的相关资产与资料,影响后续破产清算案件的推进。同时受到债权申报期限短暂、企业资产价值低、变现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注销办理困难重重。
二是破产企业注销涉及多部门办理程序拖慢进程。企业注销涉及市场监管、税务、商务、人社、海关等部门,部门之间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拖慢注销进程。尤其是破产清算企业的涉税问题一般较为突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在较长期间内处于经营不良、管理不力的状态,欠缴税款及因欠税产生的滞纳金是常态,税务注销、风险应对等问题办理程序较为复杂、时间较长。
三是法院办理破产存在法律基础滞后、联动协调成效不足等问题。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是《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同时,法院“办理破产”虽然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办理过程不顺畅,覆盖面不广、协调成本高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成效不足制约了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
具体建议:
一是向全国人大提议修改《企业破产法》。修改企业破产法十分必要,是完善破产工作运行机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需要;是营造公平交易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有效应对破产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要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制度,从法律实践上完善破产审判制度。
二是在法院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破产案件一审终审的特殊性,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完善简易破产程序,提高破产审判效能。
三是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府院联动机制。要推进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实质化、常态化运作。人民法院要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解决涉及职工安置、财产处置、税收处理、信用修复等具体问题,真正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效应,优化财产保全措施和破产财产处置制度,加快破产程序进程,合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是着力提升职能部门破产注销服务水平。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等部门共同研判,完善实际管理方法,对简易注销做出统一规定。对于经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或清算组持企业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对于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无法缴回或者未能接管的,在省级以上报刊、平台发布声明并做出说明即可,快速缩短注销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