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近年来,为实现“双碳”目标,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光伏,确定了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的发展路线,一手推进光伏大基地建设,另一手抓整县光伏试点。但是,光伏项目突飞猛进的背后,需要大量的土地。相关数据显示,包含通道及附属用房在内,每新增1兆瓦陆地光伏需占用35-40亩土地。一方面光伏项目对于土地的需求在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国家和各地方对光伏用地的政策尺度则在不断收紧。
如2022年5月13日、27日,水利部网站先后两次对“我省天岗湖光伏等碍洪问题视频核查整治工作”进行了报道。2022年4月,我省自然资源厅也针对浙江新能全资孙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项目进行了处置。从全国范围来看,光伏用地政策愈发收紧,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征求意见稿(点击《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农用地占比不得超50%》查看文件),由于农用地受限、复合型光伏项目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全国中东部省份以及部分西南省份的不少项目被迫进入暂停或者停滞的状态。
问题分析:
对于江苏这样一个以平原水网地区为主、人口稠密的沿海省份来说,发展陆地光伏与基本农田、重要河湖水域保护必将产生较大矛盾,把目光投向海洋是应有之意。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大陆海岸线长1.8万km,近海总面积470多万km2,其中可利用海域超300万km2,理论上可发展近7亿kW(700GW)海上光伏。近年来,我省及山东、浙江等地也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海上光伏发展。此外,我省在发展近岸及远海风电上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勘测设计、施工总包、运营维护、海缆等相关配套产业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因此,发展海上光伏及相关产业应当是我省突破土地约束与新能源发展瓶颈,优化我省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关键。
具体建议:
一、推进已开发海域示范项目建设,做好待开发区块储备
截至2021年底(2022年受疫情及国补退出影响,海风装机放缓),我省海上风电累计并网1183.46万千瓦,其中2021年当年并网610.8万千瓦,位居全国首位。建议省发改委牵头相关机构及企业,对已有海风区块开展水文、地质、气象、环境等因素研判,科学选取条件成熟的区块作为海上光伏示范区块,推动立项、招标及用海审批,尽快上马一批海上光伏示范项目。同时,由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我省沿海滩涂、潮间带、5m以下水深潮下带、5~70m水深带、70m(可能更深)以上水深带分批进行可行性勘测,梳理环境影响较小、施工难度较低的适宜开发区域建立待开发区块信息库,作为未来区块招标储备。
二、加大地方补贴力度孵化海上光伏本土龙头企业
海上光伏与陆地光伏相比,优势在于不占土地、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劣势在于安装环境复杂、建设成本相对较高。在海上光伏产业尚未成型时,有必要利用补贴政策“扶一把”。尤其是我省因为化石能源禀赋的劣势,在发展陆地光伏产业链上存在短板,而海上光伏产业链中,光伏组件成本占比相对较小,更有利于本省企业“弯道超车”。因此,建议我省考虑出台地方性补贴政策,帮助我省相关企业在海上光伏产业链获取“先发优势”,实现类似隆基绿能、通威股份、大全新能源等企业在光伏组件上下游的支配地位。
三、在产业化培育过程中推动海上光伏技术迭代
由于开发难度大、成本高,我国乃至全球的海上光伏产业尚未成型,商业化、市场化开发还在早期。但是,从陆地光伏和风电产业发展的过程看,随着产业规模的发展,市场参与者的增加,单位成本必将大幅下降,市场规模将急剧扩大。另外,近期来看,桩基式海上光伏技术成熟,但成本偏高、建设条件限制较多;而中长期看,漂浮式海上光伏电站较桩基式更具经济性、应用场景更广泛且环保问题较小。建议我省可以采取多技术路线并举的策略,在海上光伏产业链培育过程中,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多种手段,引导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快海上光伏技术迭代,实现降本增效,加强产业链实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