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23年提案
0485 关于“农村垃圾治理模式”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谢婧婧等2人

调研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广大农村而言,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推动美丽乡村走向健康乡村,是增进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态福祉。而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等,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提升生活质量,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农村垃圾管理的政策法规基本上是空白,处于无法可依、无人想管的状态。直到2020年9月1日,修订版的《固废法》强调了垃圾治理城乡统筹,它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引导下,国内如浙江等发达地区农村已经开始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农村垃圾的治理有其独特性,农村的区域差异性相较于城市更大,这种类似城市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既没有长期考虑所需要的运营经费的支撑,也没有考虑农村生活垃圾进城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缺乏系统的思考与统筹。在大面积推广的时候阻力非常大。

问题分析: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为:

一是垃圾总量巨大,各地区治理差异明显。据估算,每年我国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2亿吨,其中,63.3%的生活垃圾实现了集中堆放;从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来看,集中堆放的生活垃圾以直接填埋为主,所占比例为57.0%,实现资源化利用的比例仅为28.0%左右。有关数据表明,2016年农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只有30-40%,区域差异性比较大。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采取了“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但这种方式对经济条件的依赖性强,很难在欠发达地区进行推广。

二是治理主体错位,缺乏系统的思考与统筹。事实上,开始于2013年的美丽乡村建设包含农村垃圾整治在内的很多项目,都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为了突出工作成效,基层职能部门往往倾向于选择一些基础较好的村庄作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的实施点,而真正需要项目的村庄则很难获得支持,不可避免地导致“锦上添花”,而不是“雪里送炭”。当前,在农村垃圾治理进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基层及相关部门替代农村居民成为了农村垃圾整治的主体,而农民则因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成为了局外人 。

三是技术适宜性不足,相关治理机制不完善。在推行农村垃圾治理项目的时候,技术规范性较差,更缺乏统一的标准。简单地将城镇垃圾处理的方式照搬到农村,不考虑农村生活的特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状况。因此,当前所推广的技术区域适应性不足。同时,农村垃圾治理的设施运营机制缺失,垃圾治理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还没建立,农民的参与机制缺失,造成农村垃圾治理的设施无法长期正常运转,治理成效难以持续。

具体建议:

为了更好的实现农村垃圾的长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对此我们建议:

一、健全机制,切实发挥农民在农村垃圾处理项目中的主体作用

农村垃圾治理需要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广泛参与,但农民始终是垃圾治理的主体。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其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为此,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性的认知水平,在此过程中培养其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进而推动其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其积极、主动、全面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全过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配以相应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积极性,使得他们真正成为主体。

二、科学选择农村垃圾处理方式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兴建农村垃圾处理标准化设施

农村生活垃圾相对城市垃圾组分复杂、品质较低,主要分为:有机类(厨余/草木/藤蔓秸秆等植物残体)、可回收类(废塑料/纸/玻璃/金属/废电器/织物/皮革/橡胶)、惰性类(煤渣/灰土/砖瓦)和有害类(废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日化产品/医疗垃圾/农药包装袋和药品)。针对农村垃圾的特点,应采取“就地、就近集中处理为主,回收、外运处理为补充”的思路,合理布局农村垃圾处理中心。对于有机类垃圾可以在村镇集中建设标准化设施,采取生物好氧堆肥的方式就地资源化利用,既能达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又助力国家化肥减量化政策的实施。对于农村的废旧物品等有一定价值的,帮助农民建立一个回收体系。而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采用城镇一体化处理模式进行外运处理。由政府主抓村镇集中建设标准化设施的建设。并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在用地审批,运营、保障等环节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便利。

三、政府为农村垃圾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评价机制,确保治理成效的可持续

相对于农村垃圾治理对资金的需求,当前政府的相关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应确保对农村垃圾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能够实现预期成效。在基层层面,既要对标准化设施的建设所需的一次性资金,也要对后期垃圾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等进行科学匡算,据此将其纳入基层财政预算,确保将农村垃圾治理,好事办好、办实,切实避免“工程交差”。同时针对当前农村垃圾治理监管缺位的问题,应尽快建立评估与监督机制。采取第三方参与模式,建立农村垃圾治理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对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治理效果、满意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以寻求完善农村垃圾治理的途径与措施,确保整治成效的可持续性。切实克服“重建轻管”,确保实现“工程建一处,服务一方群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