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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7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刘洪

调研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指示,要求高标准农田要坚定不移抓下去。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工作,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省人大通过《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省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布《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批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积极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两次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一是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过去十年,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600万亩,耕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20个百分点建成了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增强了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巩固和提升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促进了农业转型升级。有效推进了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带动了农业机械化提档升级,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发展方式、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有效降低农业灌溉成本、农业生产资料投入成本和农产品运输成本,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实现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全面提升,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四是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沟渠和农田林网,实施秸秆还田,加强土壤改良,示范推广节肥、节药等技术,促进土地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了绿色发展。

问题分析:

我省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江苏模式”,为农业强省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示范建设推进不平衡。农业农村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五部委下发《关于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河南等省先后出台示范建设规定,我省也打造了一批市、县级示范,但未出台相关规定,制度化推动力度不够大,面上存在不平衡。二是部分县资金配套压力较大。2021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及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的通知》(苏财农〔2021〕75号),规定自2022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省以上资金,苏北、苏中、苏南地区分别按照80%、60%、40%的比例进行补助,亩均补助资金额大幅增加,但地方配套的比例未降反升。而苏北、苏中承担全省高标准农田主要建设任务,投入标准由每亩1750元提高到3000元后,部分县(市、区)面临较大的资金配套压力。三是改造提升规划离需求有不小差距。过去,高标准农田分属不同部门建设管理,投入标准普遍偏低,工程设施配套不齐。同时,受自然灾害损毁、建后管护不力等因素影响,一些工程设施年久失修。2018年前已建成的3000多万亩高标准农田迫切需要改造提升。根据《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我省2023—2030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2100万亩(年均262.5万亩),还有1000多万亩未纳入规划。

具体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擦亮“金字招牌”,建议:

一、加大示范建设力度。省级层面出台政策,加大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镇、示范项目的建设力度,鼓励基层推进“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后配套”,将社会化服务设施、耕地质量监测设施、智能化设施、生态化设施等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树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杠,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平,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奋力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

二、增加省级资金投入。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关于省级财政应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的要求,参照内蒙古“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做法,提高对苏中、苏北地区的省级以上资金补助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调动基层建设积极性,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需求。

三、争取改造提升指标。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与我省合作框架协议这一重要平台的作用,充分发挥国家对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高度认可的优势,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部沟通协调,向国家争取更多改造提升任务指标,力争我省每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不少于300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