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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2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徐胜元

调研情况:

通过网络调研,获得数据,形成本建议。

问题分析:

目前多数人的观点是,只要吸烟人数少,房间面积足够大,危害就可以减至最低,甚至没有危害,也就是说,存在“安全暴露”水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燃烧一支卷烟所形成的烟草烟雾中含有的苯并芘高达180纳克(1纳克=10-6克)。这在一个30立方米容积的居室内就会形成6纳克/立方米浓度,超过卫生标准(1纳克/立方米)5倍。为了将它稀释至容许浓度,就得把居室内30立方米的空气每小时更换5~6次,而目前在宾馆和家庭中常用的中央空调和普通空调均无过滤清除苯并芘等类超微颗粒的功能,一旦卷烟烟雾在室内形成就很难加以清除,因此在公共场所吸烟会对公众造成极大的影响。早在2003年我国就签署了由世界卫生组织所拟定的《烟草控制框架条约》,并且开始着手操作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措施。

就全国来说,目前控烟成效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例如,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诸如医院、火车站的卫生间、火车站的站台、饭馆、电梯间等场所时常可见吸烟行为;此外,据统计,1990年至2019年间,全球68个国家因吸烟导致的全因死亡比例显著下降,65个国家基本保持稳定,另有71个国家显著增加。中国因吸烟死亡的人数从1990年的150万例增加到2019年的240万例,2019年因吸烟死亡人数是第二名印度的2.4倍,占到全球的31.2%,中国也成为近30年间可归因于吸烟死亡人数绝对增幅最大的国家,且我国吸烟率下降幅度显著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显示我国控烟成效并不理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地方性的立法也不完善,目前我国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中,有控烟法规的仅占45.7%,一半以上还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只限于医疗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托幼机构、学校、会议室、图书馆、展览馆、公共交通工具、邮电、金融业的营业厅等少数场所。法规内容限定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如一些条款规定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未规定具体给予何种处分。

从公民的健康利益出发,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了共识,人们愿意看到出台相关的法律在公共场所进行禁烟。根据中国卫生部在出台的《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就有调查:2006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郑州、银川和沈阳进行调查,无论吸烟者还是非吸烟者,90%以上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支持在会议室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接近50%的吸烟者也支持在餐厅和酒吧禁烟。所以公众绝大部分赞成在公共场所禁烟。

就现状而言,从首都北京到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南京等大城市均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就连以烟草为支柱产业的云南省,其省会昆明市也于2002年9月颁布施行了《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88个城市以人大立法或以政府、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在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并且由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逐步辐射到越来越多的地区。

具体到我省而言,江苏省2018年烟草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江苏吸烟人数超1500万,15岁以上居民吸烟率为22.9%,15岁以上男性吸烟率约为44%、女性吸烟率约为1.6%。2013年,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将包括电梯、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所等十大类公共场所规定为禁烟场所,但在实际执行中,仍不能完全禁绝在上述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作为东部沿海的经济强省,文化教育强省,此时应当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同时,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具体建议:

1、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

2、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律法规,以避免公民在公共场所成为被动吸烟者,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3、进一步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方面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