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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8 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统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徐海涛

调研情况: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作为中国经济贡献强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长三角也承受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高排放困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论述,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注入强劲动能。长三角生态环境休戚相关,在推进生态保护建设一体化做了大量的工作,《长三角一体化标准化工作轮值制度》、《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确立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制定了框架,部分一体化示范区技术规范的发布标志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工作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江苏是长三角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有力推动者和坚定执行者,始终把建好‘长三角的江苏’,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大战略机遇,在持续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创新中取得了大量的成果,长三角首个一体化强制性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率先发布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区域统一奠定了一定基础。

问题分析:

但总体而言尚存在以下问题:

1、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性不强。长三角区域内各城市的环境保护与管理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呈“倒一体化”特征。尽管各地都理解协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由于缺乏统一机构统领,环境协同发展仍面临着行政壁垒、经济社会发展及环境污染的区域差异较大等制约因素,导致各区域步调不一致。

2、缺乏相对统一的区域环境准入和大气排放标准。长三角各地分别制定了针对各种排放源的大气排放标准,各地设定的排放因子大同小异,排放限值制定以隔壁省份设定值为依据,互相横向比较显“先进”,在一体化背景下造成社会成本浪费;从数据上看即使部分指标局部城市严格了,但由于大气具有扩散性,并不能解决区域现存的环境问题。

3、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大气领域尚未建立。随着节能减排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一个区域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能会在大气治理上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积极变化会使相邻区域受益。由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使长三角大气治理协同行动陷入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相互博弈、难以协调的困境,严重影响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具体建议:

1、省政府牵头协调,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全局。一是统筹协调区域环保法规政策,省政府牵头协调发起,制定跨行政区环境治理配套法规体系;二是江苏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环保部门共同统筹制定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中长期规划,治理目标、措施的设定要考虑各地区发展的阶段差异;三是统一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四是实行统一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五是建立长三角跨行政区域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各区域职责和考核机制,赋予区域联防联治相应的法律权利。

2、优先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推进大气排放标准一体化。长三角区域环境治理的范围较大,可考虑先期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协同推进大气排放标准一体化,以现有省域标准扩展为长三角一体化标准。例如,统一制定长三角碳排放总量指标,细化、量化各地区排放指标;明确规定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要求;建立长三角碳排放交易平台,注意交易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加强交易后监督,严惩违规现象;打造区域环保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包含实时监测大气环境、分析预判环境状况、启动污染情况应急预案、公众意见反馈等功能。坚持公平原则,兼顾产业发展导向,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区域环保一体化格局。

3、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目前水体补偿已有“新安江模式”先例,我省与安徽在滁河陈浅断面也实施跨省横向补偿机制,其成功经验应当借鉴。一是加快建立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生态补偿平衡减排支出。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为统一考核指标,以各地区的主要两项污染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各地区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二是国家层面需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和法规,让大气环境生态补偿有法可依。三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支付标准的测算科学性,注重考核指标和权重的区域差异性,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市场化、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