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党的十九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按照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为重点,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构建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托育服务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问题分析:
但随着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科学育儿理念不断普及,婴幼儿家庭托育需求的持续释放,我省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一是托育服务资源不足。据统计,超过30%的婴幼儿家庭有较强的托育需求,但实际入托率仅为6%左右。现有的托育机构,90%都是民营,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资源稀缺。部分资质不足的托育机构难以达到备案要求却仍在提供托育服务,存在安全隐患。二是配套措施仍然薄弱。政府投入依然不足,政策支持比较有限。托育服务法律支撑较为薄弱,保障体系仍需健全,专业人才和专业培训相对缺乏。托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儿保机构、公卫机构等联系不多,未能充分发挥卫健优势。三是综合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常态化监管、联合监管力度不大,部门协同性仍需提高。有的地区尚未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管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有的地区虽已基本建立,但由于培训不够,监管作用发挥不明显。
具体建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此,建议:
一、建议坚持政策引导,完善制度规范。一是优化顶层设计。加快制定托育领域专门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发展重要指标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力度统筹推进。二是健全布局规划。构建与本省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措施。将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级规划委员会,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三是规范托育标准。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选址要求、功能要求、供餐要求、安全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班级规模、师资配备、设施配置等标准和条件;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分类注册审批;完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
二、建议坚持普惠优先,扩大服务供给。一是支持社会多方参与。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兴办托育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方式,优先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建立政府、机构和家庭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全面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制度,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二是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现有公办、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4-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幼托班的资源供给。三是培养更多专业人才。继续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托育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激发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
三、建议坚持安全健康,严格综合监管。一是优化备案程序。加强部门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在发营业执照前,先由卫健部门按照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托育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基本达到备案条件,推动托育机构依法依规发展。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动态信息,为加强托育服务监管提供基础。二是建立监管机制。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婴幼儿托育机构日常运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主体,落实人员配备,加强经费保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常态化监管、动态评估,加大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下,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监管模式。三是形成监管合力。对托育服务市场常态化开展无证、无备案托育机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执行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完善的托育机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不留死角。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予以信息公告,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探索成立托育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监督职能,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