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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5 关于尽快出台全省统一的长期养老护理保险政策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民革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长期养老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被称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早在2016年,长护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我省苏州、南通两市被纳入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我省南京、无锡、常州、扬州、徐州等陆续开展试点工作,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

问题分析:

然而,目前我省至今未出台省级层面统一的长护险政策,各地长护险政策多是“散装”,各地在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认定标准等方面差异明显,存在政策制度碎片化、区域间政策不平衡等弊端,难以满足日益快速增长的养老护理需求。

具体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省委省政府及早将长护险纳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规划,在结合《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习借鉴浙江、上海等地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实施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保障范围、筹资标准、缴费比例、护理内容、服务标准、参与机构评定办法、主管部门、监管惩戒举措等实施细则和实施标准,建立涵盖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护理对象的长护险梯次评估体系,试点允许一定条件的医保账户(如账户余额3000元以上)购买商业长护险产品等,保障长护险发展“有法可依”。同时,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应及时规范清理各地现有长护险政策,确保“全省一盘棋”推进长护险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财政引导支持。针对长护险特点,各级党委政府应树立“花小钱办大事”理念,通过两种渠道加大投入引导,推动医疗、家庭、社会三者有序融合的长期养老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将长期养老护理险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专项预算,设立全省统一的长期养老护理专项基金账户,并通过个人缴付、医保支付、商业保险、企业缴纳、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补充专项基金,壮大资金“蓄水池”。着重发挥政策导向效应拉动社会投入,如对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等养老机构,开展长期护理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给予适当的减税降费或财政补贴,吸引社会力量“加盟”,提高其养老接纳和承保能力。

三是促进保险市场发展。省委省政府应将商业保险作为长期养老护理项目并以相关政策加以明确,引导和鼓励全省各大保险公司围绕我省养老事业进行长期护理险产品创新研发,重点健全保险公司经办长期养老护理险工作的制度机制,着重优化简化投保、经办、兑保等审批手续,提高承保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尽快建立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医养机构、经办保险公司等多方参与共建的智慧管理平台,借此完成政府管理与各方业务的“无缝对接”,以及长期养老护理需求登记、护理资金支付等事项,同时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各大保险公司投保信息掌控和核对等能力,规避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四是夯实养老护理保障。参照国家养老服务最新要求,加快修订《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与时俱进将长护险服务增加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重要方面。试点实施江苏省养老非医护理人员资格许可登记制,建立养老非医护理人员信息库,实行护理员等级与薪酬待遇相匹配的薪资制度,做到“统一入库、一人一证、定期考核、积分奖励、动态调整”智慧管理,尤其要对从事长期养老护理且无不良记录的护理员,在其本人需要养老护理时给予优先考虑、从优对待。鼓励省内高校开设长期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给予人才招生、毕业实习、奖学助学等多方支持,增加专业护理人才的市场供给;同时各地高校设立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基地,对登记入库的养老护理人员加大技能培训。

五是加强长护险监管。应研究制定省级层面的长护险监督管理规范,明确长护险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厘清民政、医保等职能部门职责权限,试点推行违规禁入“黑名单”制度,打破全省长护险信息共享壁垒,对医养机构、居家上门机构、养老器具租赁机构、护理人员等在“一地违规”的,应在“他地禁入”,从源头上给长护险市场戴上“紧箍咒”。应规范第三方监管,明确将具专业医疗背景人员作为重要考核条件,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公证”制度。应加大长护险市场行为管理力度,对各大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