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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6 关于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提案
日期:2023-01-14 提案者:农工党江苏省委会

调研情况: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早在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我省苏州、南通两市被纳入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我省南京、无锡、常州、扬州、徐州等陆续开展试点工作,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但从调研情况看,当前长护险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政策标准因地制宜有差异。在国家试点指导意见的大体框架下,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各自制定了具体政策标准,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如保障范围方面有仅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和保障重度及中度失能人员的区别;筹资标准方面多依赖医保基金和财政补助,每年缴费标准是30-110元不等,如苏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元/人/年划转”,无锡“职工:110元/人/年,个人、财政、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比例:3:2:6”;服务标准方面给付待遇、服务包各不相同;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全省尚未完全统一。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将会对政策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护理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护理服务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地区服务设施及服务人才相对紧缺,专业化、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十分匮乏,尤其是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入住机构和上门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相比较入住医疗、养老机构的失能人员,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满意度普遍偏低。

三是照护资源存在交叉重复。对于不同的失能群体,目前政府提供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居家探访关爱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等关爱扶助项目,这些服务对象和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多有交叉。但是牵头责任部门都有各自的评估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无法对各种照护资源进行整合,难以按照失能人群生存情况为他们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具体建议:

一是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首先扩大试点范围。积极鼓励镇江、淮安、连云港、宿迁4市开展试点,为全省政策统一打好基础。对于部分市、县政策不统一的地区,要继续推进并实现试点地区在全市范围内的政策、经办、系统、标准、待遇、服务的“六统一”,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市级统筹夯实基础,实现市域内照护保障“一体化”。其次建立统一筹资机制。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社会互助共济、各方共担责任”的原则,不断完善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的多元筹资机制,优化筹资方案,统一筹资标准,明确各方责任,增强个人缴费意识,努力形成群众参保热情提高、社会积极参与、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的良性循环。最后要统一评估标准。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优化调整各试点地区的失能评估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公平性,为异地待遇享受做好政策准备。探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展评估,尽快使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到长护险待遇。

二是大力提升照护服务和管理水平。一要增加服务网点设置。符合条件的养老院、护理院、医疗机构和上门照护服务机构要全部、及时纳入定点管理,扩大群众选择面。上门服务机构要适应农村地区特点,将服务点延伸到镇、村,保障失能人员及时享受上门照护服务待遇。逐步降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之间长期护理支付标准的差距,以利于引导失能群体入驻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减轻医疗资源压力。二要丰富照护服务内容。逐步加大家庭照护床位支持力度,提供不同等级水平的护理服务包供失能人员自行选择,探索为失能人员量身定制精细化的服务内容,超出基金支付标准部分可由个人支付。三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建立长期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完善服务人员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化评估、护理人才队伍,同时指导各上门服务机构调整招聘门槛,充实护工力量,促进护理服务产业化发展。

三是推进各地市及部门间资源协同整合。首先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衔接,有效融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的鉴定与相关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积极探索并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其次充分发挥商保公司作用,鼓励商业保险介入长期护理保险在产品、投保程序上满足失能人群的特殊护理需求。再次加快互联互通的长护险信息系统建设,探索不同统筹地区之间长期护理保险的异地结算,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等群体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为试点成熟后建立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