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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7 关于加强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提案
日期:2023-01-15 提案者:高亚光

调研情况:

白鲟躲过了毁灭恐龙的陨石,没有躲过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变化的河流生境。建国之后灭绝的脊椎动物基本都是水生生物,因为相比陆生生物,水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广、难以被观测、对水环境依赖性强,所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对较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实际水生野生动物为935种,比陆生野生动物多249种,特别就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制顶层设计上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分析:

一是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尚待完善。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而是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法》《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之中,虽然还有国家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性法规,比如,《渔业法》只有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开发进行了规定,缺乏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要求;《长江保护法》要求“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但白鲟、中华鲟、鲥鱼等洄游性鱼类的生存栖息“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涉及长江流域的不同区位,地方性各自为政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长江洄游性鱼类需求。

二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工作尚需政策支持。白鲟与中华鲟都是1989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而且他们都属于鲟形目白鲟科,是同一类物种。目前一些地区中华鲟的人工繁育已形成一定规模,还进入了餐桌,但白鲟却没有等到人工繁育的待遇,对国家级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工作还不够规范,没有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同步筹划人工繁育工作。《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但是,从国家到省的法规缺乏对人工繁殖产业支持政策,以及对繁育成果如何利用的相关规定,无法吸引科研力量和资本投入。

三是监管治理责任不够明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系统工程,涉及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国资、水利等多个部门,以及长江各流域属地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8〕95号明确了“拯救濒危物种”“完善生态补偿”的内容,要求“明确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但是未对政府各条线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区分,也未对各地区的协同联动机制进行规定,各部门职能模糊、交错,导致各地难以形成一盘棋。同时,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农村部成立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农业部门难以牵头协调同层级其他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各个部门和机构互相推诿的情况频繁发生。

具体建议:

一是根据水生野生动物特性完善保护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出台,结束了长江流域“九龙治水”的乱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同样需要上位法。应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迫切需求和特殊困难,建立专门法律法规,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不同科目的不同生存繁衍需求,打破属地管理瓶颈,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原则、保护主体和保护措施,明确水利项目的生态补偿具体标准要求和审批责任,确保有法能依。

二是鼓励支持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和产业发展。编制省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任务清单,给长江不同游段地区统筹分配研究任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水生动物,每个地区重点研究一类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组织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财政保障,纳入各级财政总体规划中。借鉴蓝天救援队做法,引导社会资本、研究人员、民间力量,为不同定居性、洄游性鱼类分别设立专业保护社团,为人工繁育提供观察数据。坚持以利用促保护,借鉴中华鲟人工繁育的成功经验,适时选择人工繁育达一定规模的物种进入增殖放流、游览观赏、宠物饲养等产业用途,促进人工繁育良性发展。

三是理清部门责任。建立权威性的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吸收专业研究人员参加,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多样性进行全面保护和综合管理,细化长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制度,对政府各条线部门、长江不同流域地区明确工作内容、协调机制,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