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情况:
商事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手段。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商事仲裁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与法院的民商事诉讼相比,具有一裁终局、不对外公开、灵活快捷、专家断案等特点。并且因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全世界一百四十余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然而,调研发现,江苏省内仲裁机构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2021年全省仲裁机构办案量为1.5万件、标的额281亿元,分别位列全国第七和第六位。与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商事案件14.8万件、标的额1764.5亿元的体量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问题分析:
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商事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渠道的宣传引导有待加强。不少企业、经济组织等商事纠纷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的认知不够,对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渠道的优势不了解,往往只选择法院诉讼渠道解决,政策引导不够,比如金融纠纷和国有企业合同纠纷等,在纠纷解决渠道选择方面,缺乏引导支持政策。
二是商事仲裁和司法环节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仲裁机构对商事纠纷具有裁断权力,但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的落实、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的实施等,都需要与法院的配合和支持。衔接机制和协同质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是商事仲裁的信息化、便民化水平有待提升。法院、检察院、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的互联网平台建设日趋成熟,电子数据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但我省各地仲裁互联网平台建设水平不一,各平台端口、数据、共享上的对接不畅,商事仲裁整体的便民化、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
四是商事仲裁的国际化、专业化人才队伍有待夯实。据统计,境内裁决的涉外仲裁案件占仲裁案件总量的比重不足1%。大量与中国相关的涉外仲裁案件都在境外审理并裁决。涉外仲裁案件,是我国,也是我省仲裁的一块“短板”。主要原因还是我省外籍、港澳台仲裁员占比较少,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的仲裁员比较少。
具体建议:
一是加强商事仲裁的政策引导。仲裁具有高效快捷、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权威公正的制度优势,解决纠纷程序灵活、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调解和解、不受地域限制。建议出台专项政策引导支持金融、国企等相关商事合同优选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渠道。广泛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将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纳入工作计划,作为全省普法教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是加强商事仲裁和司法环节的衔接。指导各地仲裁委和同级法院建立健全仲裁与保全、执行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协商沟通。通过仲裁委和法院工作的无缝衔接,共同推进仲裁保全、裁决执行工作力度,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渠道解决商事纠纷,既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境,又节省财政成本支出。
三是加强商事仲裁信息平台建设。指导仲裁机构与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建设“5G移动仲裁院”。将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优势,与仲裁工作进一步“智慧化整合”,实现仲裁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加强与省内省外互联网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的合作联系,积极推进彼此的电子证据、端口的互通互认,统筹仲裁数据资源,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质效。
四是加强商事仲裁涉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各地仲裁委积极与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瑞士日内瓦、瑞典斯德哥尔摩、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取长补短。联合我省高校、相关科研、司法机构,“聚智聚力”“内外兼修”,围绕国际化的法律功底、外语能力、复合专业能力等,共同做好涉外高水平涉外仲裁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外籍、港澳台仲裁员的引进,在江苏省内试点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在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涉外仲裁中心,打响江苏涉外仲裁业务的金字品牌。
五是加强商事仲裁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总结和经验推广。2022年6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为全省唯一一个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通过机构自主管理、人员自主管理、财务自主管理三个维度,进行了改革探索。通过明确仲裁办在机构数和领导职数限额内,对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有一定自主权;利用空余编制,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等有一定自主权;将仲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仲裁办实行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仲裁办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综合考核结果等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进一步激发人员活力。相关改革施行后,取得了积极成效。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查摆不足,适时在全省范围推广。